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0:10:24Y※ 引述《dreeee (Adieu chérie)》之銘言:
: 明明知道有些反同團體反應會很激動
: 為什麼還要去挑釁他們?
: 用意是?
: 話說怎麼知道他們是反同團體的?
: 前面沒跟到 求解
: 就這麼剛好遇到嗎
套句李永得事件常見推文的邏輯
「你沒做虧心事,被當背景拍一下會怎樣?」
今天一個人在公共場合被拍照,你可以不爽
但你沒有權利叫攝影者刪照片
如果你對你的影像日後使用的用途不滿,你可以拿中華民國所有可以用的法條來告
但你沒有權利叫攝影者刪照片
更沒有權利毀壞攝影器材
我以為這是基本的法治觀念
但所長教訓同志的法治觀念是,你沒事來公共場合拍照叫不尊重別人的生活
照這邏輯
那警察來公共場合臨檢,可以代為示範"尊重別人生活"、"互相尊重嗎?"
還有,一個人激動了,不代表就可以合理的侵犯他人
當年1130下福盟手拉手把同志團團圍住限制人身自由
鬧上國際版面成為國際笑話
其實源頭在於,當時處在萌萌和同志之間的警察們
看到妨礙自由現行犯發生後,全都跑光了!全都跑光了!全都跑光了!
我只能說當時的現場指揮官比今天的所長聰明一百倍
警察不在場,就不用受理報案,也看不到現行犯
處理案件還要教訓某一方?所長,你也跟你長官們學一學
中正一分局陳抗這麼多,這樣處理OK嗎?
工作參雜個人價值觀和情感,這樣專業嗎?
最後再套用一下
「你沒做虧心事,被當背景拍一下會怎樣?」
作者: metal521 2017-03-23 00:11:00
邏輯也是過人
作者:
blue1204 (Water)
2017-03-23 00:11:00麻煩告知你出沒地點,我改天閒閒沒事跟著你一直拍
作者:
IHD (終於要等到時空變異了嗎?)
2017-03-23 00:11:00所長一開始就錯了啊 那是對"有異性戀霸權原罪的" 對象不同啊
作者:
DCman (ç›´æµé›»)
2017-03-23 00:11:00對啦對啦 邏輯對啦 實務哦 顆顆
作者:
l23l23 (喔)
2017-03-23 00:12:00那4X的邱毅瑩呢?
作者:
DCman (ç›´æµé›»)
2017-03-23 00:12:00白目法匠不意外
我覺得你要怎麼跟拍攝者溝通是你的事,講不來就報警走法院,妨害人身自由又搶手機只是觸法秀下限而已
作者:
kinki999 (QQk(廢文被劣文ä¸))
2017-03-23 00:13:00又要不同情境代入了,覺青就是強
作者: ct412133 2017-03-23 00:15:00
基本的法治觀念是你不能對著人拍
作者: drigo 2017-03-23 00:16:00
看影片, 同性戀和恐同在營業場所這樣鬧 麥當勞沒向雙方求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0:16:00請解釋不能對著人拍的法治觀念從何而來?
人家不想給你拍了PO上網 你就不要拍 這個很難嗎?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0:17:00台灣有制訂對人拍攝管理辦法?
作者:
jullei (cat tail)
2017-03-23 00:17:00你又沒說錯什麼,給我噓一下又如何
作者: ct412133 2017-03-23 00:17:00
另外,錄影問過麥當勞同意沒,臺灣談人權,卻完全不注重店家的權益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0:18:00叫你不要滿天星 你硬要滿天星 你要先檢討你自己吧?
對錯問題喔 我想拍掉別人手機 限制人身自由 意圖搶奪手機 絕對是錯的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0:19:00請尊重每個人在合法的狀況下做任何事,這才是法治觀念
作者: ct412133 2017-03-23 00:19:00
要人權不是嗎
就挑釁嘛 挑釁到別人動手 再趕快拍下PO上網嘛同性戀對這種挑釁手法很專業 看膩了啦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0:19:00沒錯啊,挑釁無罪所以會被打。然後打人的有罪,有問題?
作者:
DCman (ç›´æµé›»)
2017-03-23 00:20:00基本的尊重都沒有 只會談法 法匠不就好棒棒XDDDD
作者: ct412133 2017-03-23 00:20:00
有罪就去告他阿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0:20:00挑釁是你個人主觀的認定,打人是不爭的客觀事實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0:21:00是啊,有人說打人的無罪嗎?沒有吧,大家只是會說打得好。
作者:
CenaC (çŽ‹è‘›æ ¼åŠ æ²¹!!)
2017-03-23 00:21:00不去檢討他為甚麼要做讓人不爽的事 反而檢討被拍者
作者: ct412133 2017-03-23 00:21:00
去告咩,有罪的不告,在那邊抓警察來鞭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0:21:00所以你邏輯是 滿天星也合法,但很無恥阿,說完了?
對了 事情經過不是4X先拍了照 對方要求刪掉然後對方越來越激動 4X開直播收證自保?
作者:
bulank (布蘭克)
2017-03-23 00:24:00可笑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0:25:00有誰說搶手機、摔手機是合法的?有人阻止4X告嗎?
作者:
yahoody (A-RON)
2017-03-23 00:25:00確實啊 不想讓人拍 跟摔手機有啥關聯恐同玻璃心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0:26:00只是會說4X活該,這樣有問題嗎?
作者:
pigjunkx (垃圾豬來也)
2017-03-23 00:26:00推
作者:
kissung (天堂鴉)
2017-03-23 00:27:00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0:28:00原來,還是4X不對嗎?在不給攝影的地方攝影,那他還上網哭?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0:30:00麥當勞如果不同意拍攝,店家出面可以制止行為要求拍攝者離開,但無權要求攝影者刪除照片麥當勞的顧客如果不滿其他客人在店內的行為
作者: keria (不可預設立場) 2017-03-23 00:31:00
所以說挺同的論點都荒繆到好笑,還自以為引經據典很覺青咧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0:32:00可以先向麥當勞反應,但絕對不是把對方的攝影器材摔掉所以說反同的論點都荒繆到好笑,都不用引經據典很聖光咧
作者:
bulank (布蘭克)
2017-03-23 00:33:00但是對方不肯刪掉 且馬上跑掉 你權益受損 怎麼辦不能搶攝影機是沒錯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0:33:00A大,那同理在戲院錄影,戲院也無權要求錄影者刪除?是嗎?
作者: ct412133 2017-03-23 00:36:00
談權當然有資格叫你刪,確認有拍到的話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0:36:00可為什麼到一些禁止攝影的展覽場,攝影的話會被要求刪除?
作者:
chong17 (ken)
2017-03-23 00:37:00je,那涉及著作權問題,你這樣也能比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0:37:00電影院內攝影,請問一下攝影內容是翻拍電影?還是你要自拍
作者:
ohfulow (ohfulow)
2017-03-23 00:37:00從拍扁的麵包師為什麼被嗆爆就可以知道了吧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0:38:00戲院可能有著作權的問題沒錯,那展場呢?為何也能被要求刪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0:39:00被要求刪照片,跟臨檢看身分證一樣
作者: ct412133 2017-03-23 00:39:00
A大,要爭權 也不要忘記維護別人的權益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0:39:00除?
作者:
chong17 (ken)
2017-03-23 00:40:00所長啊! 人家沒犯法,憑什麼叫人刪,反倒是搶奪現行犯,
作者: ct412133 2017-03-23 00:40:00
恩,自拍 只拍你自己當然沒關係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0:40:00談維護權益喔,那我要先請問滿天星被拍照事損即甚麼權益?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0:40:00拍扁?我倒覺得,公眾人物不是本來就可以拍了?和一般人不同
作者:
ohfulow (ohfulow)
2017-03-23 00:41:00經你這麼一說貌似表特版偷拍就有了正當理由
作者: ct412133 2017-03-23 00:41:00
很簡單阿 我為什麼要讓你當背景拍,你問過嗎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0:42:00無故跟著人拍照,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前有判例
作者:
mi324 (筆筆)
2017-03-23 00:42:00這種邏輯還是別發文讓人笑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0:43:00問題是拍的地方是禁止拍攝的。我倒禁止拍攝的地方,本來就不應該被拍的。現在你不但拍了,還不刪?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0:44:00關於偷拍,是用妨礙秘密來認定,是要拍到"正常"方式拍不到
作者:
chong17 (ken)
2017-03-23 00:45:00可以拍,如果要散播就另一層次的問題,另外直播是完全沒有違法,如果涉及著作權或其他法,才有違法之虞。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0:45:00的地方,如底褲,或是公廁、更衣間這種
作者:
kepf (被寵壞的貓奴)
2017-03-23 00:45:00警察一開始說的 互相尊重,四x心態完全沒有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0:46:00不是有人貼了,麥當勞禁止拍攝嗎?樓上不知?
作者:
chong17 (ken)
2017-03-23 00:47:00je 先了解何謂隱私權。在公共場所是沒有合理隱私期待,所以沒有違法。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0:48:00可營業場所是可以禁止拍攝的。我在禁止拍攝的地方,本來應該不會被拍到的。不是嗎?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0:50:00營業場所可以禁止拍攝,但行使權力的人是店家你在禁止拍攝的場所,不代表你不會被拍攝到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0:51:00所以我在本來不應該被拍攝的地方拍到,是我活該?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0:52:00攝影者拍你,所拿走的東西叫"光",從你這物體所反射的光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0:52:00我到不能被拍的地方,安心不被拍的權力沒了?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0:54:00不對,不管相片他有沒有用,我的肖像權還是我的。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0:55:00若對於照片日後的使用有意見,那再引用適合法條去告
作者:
kxlcool (楓之雪)
2017-03-23 00:56:00這是店內拍的 而且也入鏡了 就算法律沒錯 但尊重看不到~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0:56:00不會因為他沒使用,那張相片的肖像權就變成不是我的了。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0:57:00照a大的說法,店家都無權禁止拍攝了。反正拍了又不能刪。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0:58:00肖像權...台灣沒有法律去保證你的肖像權,只有人格權
作者:
chong17 (ken)
2017-03-23 01:00:00商家的規定,僅能民事討論,況且那不是刑事法律,並沒有強制作用,以前,書局的警語標示:偷一本書,罰錢1萬倍,為什麼現在書局不敢標示了,因為這已觸犯恐嚇的刑事法了,麥當勞的規定不是法律,頂多麥當勞不讓違法店內規定的客人消費啊。
作者: cardreader (wei) 2017-03-23 01:01:00
好笑~~拍了不能刪但是可以告啊,但那是跟著作權有關,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1:01:00店家禁止拍攝是針對拍攝行為 行為、作品和器材 請分開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1:02:00所以樓上,麥當勞可以告4X說他在店內拍攝?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1:02:00照片的著作權是攝影者的,著作權法對於合理使用等規範
作者:
chong17 (ken)
2017-03-23 01:05:00店家規定 不等同法律,法律可以審視是否觸法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1:07:00店家要告攝影者的法條,是根據照片的內容和用途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1:07:00了解,也就是麥當勞的禁止攝影是貼好玩的。不想被拍的去那
作者:
GIE13 (GIE)
2017-03-23 01:07:00那扁扁被拍 一堆蠢吱幹嘛這麼生氣氣
作者:
chong17 (ken)
2017-03-23 01:07:00麥當勞要告可以,只能民事糾紛處理,不給客人消費即可,刑事完全站不住腳,如果麥當勞有強制客人的話,就有犯強制罪刑事法之虞。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1:08:00邊還是要擔心被拍。
作者: cardreader (wei) 2017-03-23 01:08:00
就這影片當然不行,又沒侵犯到賣當勞的著作權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1:08:00可以制止、把人請走,人不願意走,報警處理但到了這步驟,就跟攝影無關,而是店家不願意攝影者在空間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1:10:00制止期間,他繼續拍他的,不就貼好玩的了。總歸一句就無效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1:10:00建議滿天星先上關於著作權、人格權等相關法律先分清楚公共空間、營業場所,免對被攝可有不同的處理SOP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1:12:00反正就是以候遇到貼那種禁止攝影的都可以不理,拍到警察來在停止,反正店家無權。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1:12:00對於被拍就不爽的情結 我只能說,你長相被攝的光線除了在
作者: cardreader (wei) 2017-03-23 01:13:00
別篇有說到麥當勞禁止攝影其實是指櫃檯內部的部分,在那的空間配置,擺設就有可能有侵權了吧
作者:
chong17 (ken)
2017-03-23 01:13:00即使拍了,縱使違反麥當勞店內規定,麥當勞和警察均無權叫人刪除,除非有觸犯特定法律,如著作權法,國安法,機密保護法之類.....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1:14:00相機裡,也映在每個人的視網膜上,記在深深的腦海裡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1:14:00因為我想到,若我的女性家人,被亂拍,又不知要做什麼的,我也會不爽。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1:15:00尤其是故意拍的。請不要把故意拍跟背景拍入的混為一談。
作者:
chong17 (ken)
2017-03-23 01:17:00麥當勞店內擺設,是否涉及侵權,看麥當勞有沒有針對這部分申請專利權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1:17:00故意拍的問題在覺得被侵犯,這個行為有社違法可以辦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1:17:00若有人無故亂拍你身邊的女性家人,有人真的無所謂嗎?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23 01:18:00問題是也在公共場合啊,又不是跟拍。當然不是照片內容,而是這種行為。
作者:
chong17 (ken)
2017-03-23 01:21:00拍攝公共場所,本來就沒違法,除非麥當勞是私人會館或密閉場所,才有侵害隱私權的問題,店內規定不能逾越刑法之上,至多以民事糾紛處理,不讓客人消費。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1:21:00你如何定義"故意拍"?何謂無故亂拍? 因為無故亂拍是你的角度,對攝影者來說攝影者可以舉證他的拍攝有其理由跟創作目的
作者:
chong17 (ken)
2017-03-23 01:23:00警察到一家酒店 、夜店實施臨檢,或是黑道公祭,警察不也是拿DV拍攝嗎?
作者:
Arbus (手指吃蘿蔔 ~"~)
2017-03-23 01:31:00黑道公祭就是警方拍黑道組織肖像的好機會再搭配人臉辨識系統,都是合法蒐集資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