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向好亂阿
不過看了一下甲方的護航文
主要是4X拍滿天星又沒犯法
真心覺得怪阿
出入公開場所我就要讓人拍爽爽= =?
撇開法律問題不談
心理就很不爽了吧
好奇一下查了法條
不過不是法律系 想請問各位律師
一.捕獲滿天星:
1.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Q:先偷拍,被抓包報警以後繼續拍,這樣算不算藉端滋擾?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第 7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
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Q謾罵喧鬧、口角糾紛,不聽禁止?
這個總有了吧@@?
2.刑法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Q:雖然沒有該當非公開活動跟身體隱私部位,不過不知道這樣
算不算竊錄言論談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