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連上12天遭廢!
「7休1」,過去因7天一週期可指定一天為起始日,產生可在連續兩個7天週期裡,在第
一週第一天休例假、第二週最後一天休例假,所以即使未採用變形工時仍可達到連上12天
的情況。不過這個情況,在去年年中發生便利商店店員連續上班超過8天,投訴店家違法
,找警察代班事件後,相關函釋遭到廢止,正式終止連上12天、確立了「7休1」。
如今連上24天竟OK?
若依據「7休1」地位確定的邏輯,四週彈性工時最多也能達成「14休2」。如今勞動部
證實4週彈性工時可連續上班24天,就是在四週裡每兩週要有兩個例假,並在第一個兩週
的前兩天休假、第二個兩週的後兩天休假,因此造成連上24天班的情況,這是沿襲過去遭
廢止的解釋邏輯。若不違法,也確實有衝突、矛盾的情形。
實在越來越搞不懂政府前後修法邏輯
有人可以幫忙開釋一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