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estkid (寂寞天使是了XD)
2017-03-23 10:34:47話說回來,公共場合拍攝沒有肖像權,那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呢?
本魯有兒子,六個月大,平常都會用揹帶帶去公園散步,某天在公園閑逛發現有個人拿著
手機一直對著我兒子,走到哪他就跟到哪,雖然沒有影響到我們,但心裏不是很舒服
這時候我可以上前要求看對方的手機是不是有我兒子的相片嗎?
如果對方不給看,而我又很在意的話可以叫警察來嗎?
如果對方堅持公共場合沒有肖像權他只是在自拍不小心拍到我兒子的話怎麼辦?能吉嗎?
話說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昨天我也看了直播影片,感覺裏面跳腳跳針的那幾個生氣的重點
是在自己小孩被拍,所以才要求要看手機刪照片
請問有八卦嗎?
※ 引述《RoroyaZoro (最賤.問天譴)》之銘言:
: ※ 引述《XXXXGAY (OL打雜小妹)》之銘言:
: : 那位所長私訊跟我要了LINE,並且撥語音通話給我,
: : 說新聞鬧那麼大,希望我出來幫忙澄清他說的話,
: : 我說那個影片不是我拍的(我的直播在警察來的時候就配合關閉了)
: : 那段是旁邊被摔手機的人拍的,可以去找他幫忙澄清呀 >"<
: : 所長說不想找他,就是指定要我出面幫他澄清,
: : 我說我把影片放慢後聽不太出來到底是講『同志有什麼人權』還是『同志有你們人權
』
: : 因為真的很模糊,而我跑去旁邊拿大麥克,也沒注意所長當時到底講啥,
: : 所長就說要是我不幫忙澄清的話,
: : 他會自己開記者會澄清,然後對新聞媒體求償,
: : 以及把PTT鄉民們亂說的留言全部截圖,通通提告加重毀謗(網路散播),
: : 他叫我自己好好考慮就掛掉了 QQ
: 不用理啦
: 留言的人自己負責啊
: 他要告就讓他去告 現在網路說話不敢負責的人實在太多了
: 再說啦 他是要告什麼? 他說的話聽起來就不像後來澄清的那樣啊
: : 我現在是不是要在八卦版發一篇正式"幫忙澄清文"
: 不過我覺得非常有趣的是
: 一般人通常都是要求當事人道歉澄清 不然就要提告 這種聲明也比較有正當性吧
: 結果他竟然是要非當事人出來道歉澄清 否則就要告其他人
: 唉呀呀 不是一堆挺警的網友說 警察討厭這些釣魚訟棍嗎?
: 現在看來 誰的行為比較像訟棍啊XDDD
作者: flashgodie (花太香) 2017-03-23 10:35:00
這要看誰是甲甲才能回答你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7-03-23 10:35:00民事求償可以告呀 不爽就去
作者:
kent (老肥宅)
2017-03-23 10:35:00拍照的是賣麵包的嗎?
甲甲:不管啦 我在自拍 你剛好入鏡不關我的事 不管不管啦
作者:
Bright (璀璨的代價)
2017-03-23 10:36:00你要先說你是不是甲甲
作者: entay (一切都會過去的) 2017-03-23 10:36:00
拍照的是賣麵包的嗎?
作者:
Nighteif (~花舞う街~)
2017-03-23 10:37:00反拍她然後去報尿公設˙阿 這還要我教
作者: hugr85 (hugr) 2017-03-23 10:37:00
要看對方是不是甲甲 還有小心 附近還會有一個甲甲等你暴怒再給你偷拍 上網 說你74
作者:
LYS5566 (明燈❺❺❻❻)
2017-03-23 10:38:00可以要求他刪照停止直播吧
作者:
andy2011 (andy2011)
2017-03-23 10:39:00可以報警不能動手搶(一直直拍和一直當背景拍恐有爭議
作者:
LYS5566 (明燈❺❺❻❻)
2017-03-23 10:39:00不過繞了一大圈 還是自律的問題 當然是有拍攝的自由 可是
作者: asdf70044 (A7) 2017-03-23 10:40:00
首先你是恐同 結案
作者:
LYS5566 (明燈❺❺❻❻)
2017-03-23 10:40:00當個社會公民 基本的互相尊重要有
作者:
f124 (....)
2017-03-23 10:40:00沒有 誰管你生氣 滾
作者:
LYS5566 (明燈❺❺❻❻)
2017-03-23 10:41:00要被拍者 主動要求才刪除 作為一個社會人是失格的
作者:
andy2011 (andy2011)
2017-03-23 10:43:00科技飛速在進步法律還在牛步類似問題只會越來越多
作者:
jeffych (å°ç°ç°)
2017-03-23 10:46:00就上法院告吧 不要學昨天那幾個跳針的去搶人手機
作者: s130350 2017-03-23 10:48:00
走到哪跟到哪就是影響你了啊,可以告他
作者:
LYS5566 (明燈❺❺❻❻)
2017-03-23 10:53:00到告上法院 甚至是報警才能解決問題 我都覺得太晚了
作者:
rapnose (鼻馬龍)
2017-03-23 10:53:00一樓是華生。
作者:
andy2011 (andy2011)
2017-03-23 10:59:00動手就有防衛過當問題去goole勒死小偷的爸爸案件那個判決爭議點更多這次是很明確至少搶奪罪跑不掉
作者:
A07 (加州阿宅)
2017-03-23 11:13:00公共場所拍照應該是沒有限制,除非拍裙下私密處之類的,不然風景名勝處一堆拍照拍到旁人的全都違法了.就算有人一直拍你小孩,是不合理,可是沒有法條規定拍幾秒以上算是違法的話,你拿他也沒輒.
作者:
hosen (didi)
2017-03-23 11:15:00搶奪罪不見得,動機是要刪除不要內容而非物品
作者:
A07 (加州阿宅)
2017-03-23 11:16:00狗仔一天到晚跟拍名人,有哪個被告了? 公眾場所不就是這樣嘛.
作者:
hosen (didi)
2017-03-23 11:18:00名人跟一般人不一樣,非公眾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