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說明警察臨檢盤查之合憲性,其他不在討論範圍
先PO幾條法律出來給大家參考:
憲法第 23 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大法官解釋文699條
(道路臨檢)上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
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行人臨檢)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
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汽機車臨檢)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
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行人拒絕臨檢之罰則)
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處三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第四項:(駕駛人拒絕酒測之罰則)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
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
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
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
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這次事件很多人再提大法官535解釋文,讓我們逐條來看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
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地點: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公共場所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
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啟動門檻: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手段:比例原則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表明身分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1.經受臨檢人同意』或『2.無從確定其身分』或『3.現場為之
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
查。」
→三種情況可以帶回警局、所
『1.經受臨檢人同意』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2.無從確定其身分』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3.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
所進行盤查。
「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
→臨檢結果:發現違法事實,依法定程序處理。(也就是帶回偵查)
→臨檢結果:沒有發現違法事實,「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很多法律外行的,一直說李沒有相當理足構成危害,
那代表這些人不懂法律上的比例原則。
請大家試想,警察可不可以在特定區域設立酒測臨檢區?
每台車子沒有違反規定在路上行駛,難道警察就不可以攔下來聞聞看有沒有酒味嗎?
台北車站為熱點區域,難道警察不可以攔下民眾進行身分盤查嗎?
我們再來看大法官解釋文699條,確立道路臨檢的合憲性,同理可證
相當理由足構成危害,這是要依照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
只要警察在特定區域,特定時間(10%證據),覺得有可能發生問題,就可以把你攔下來看看
但如果你沒有什麼問題,就要符合大法官解釋文535條放你回家
但是如果你有問題(30%證據),例如你有酒味,你包包裡有白色粉末等等
就可以對你做進一步的檢測
假設發現你確實有喝酒,包包裡的白色粉末是安非他命(70%證據)
就可以把你帶回警局做筆錄,甚至限制你的自由
但是如果真的要定罪,就要各方面證據都審查(100%證據),才能定罪
所以這次李案申請釋憲,99.99%的機率,就是大法官解釋文699條一樣
依照憲法23條比例原則解釋來執行,不同階段進行不同的國家行為
所以,例行性盤查,只能看看你的身分證之類的,除非進一步的證據,才能對你搜身等等
如果碰到警察只是看看你的身分證,路上攔檢酒測,就請配合
不然會有相關罰則
個人自由不能無限上綱,如果在維繫公眾秩序與增加社會利益原則下
是可以依照比例原則限制個人自由
※ 引述《OmegaWind (換季了)》之銘言:
: 李永得效應?男不爽警盤查 狂譙三字經
: 2017-03-23 聯合報 記者陳妍霖
: 李永得效應?新竹縣竹東警分局昨晚進行擴大臨檢,一名41歲劉姓男子和友人在KTV飲酒
: 歡唱,但歌唱到一半,不爽突被臨檢,竟對著警方瘋狂幹譙「三字經」,連罵8次,還指
: 著警方說「你吵到我了,你對我要怎麼交代」,劉的友人也看不下去,出面勸阻,但劉仍
: 不斷飆罵,也不願配合盤查,警方最後依妨害公務罪嫌將他逮捕。
: 警方調查,劉姓男子有公共危險、傷害、竊盜、妨害自由等罪嫌,昨晚10時多到一家KTV
: 進行臨檢時,劉因酒後失控不願配合盤查,不斷怒罵,劉「盧」了很久,最後才坐上警車
: 。
: 巧的是,被怒罵的警員前日才因盤查到毒品通緝犯,和超過百公斤的嫌犯扭打一團,臉部
: 遭抓傷,隔一日又被言語污辱飆罵,讓警方很無奈。
: 不過近日因客委會主委李永得穿夾腳拖被盤查引發爭議,對於警方執法也有兩派挺警、反
: 警理論,竹東警分局一名警員就說,因盤查事件讓值勤壓力超大,依法行政還要被羞辱,
: 實在很無言。
: https://udn.com/news/story/2/2360273?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