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2324 (PTT)》之銘言:
: 某夜市的飲料店聽說被檢舉而開了發票
: 飲料也從35變成40元
: 想問漲5塊夠支付營業所得稅嗎?
: 謝謝大家
根據營業稅法第十條:
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
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意思就是百分之五啦,這種飲食業的營業稅都是百分之五
原本飲料35元,課5%營業稅也才1.75元,根本是可以由店家自行吸收的價錢
而且還可以由進貨成本扣抵營業稅額,雖然我猜飲料店的進貨成本應該少到可以不計啦
結果一漲就漲5塊,根本變相發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