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同婚釋憲》邱太三:同性性行為不構成通

作者: myIDis7 (個字)   2017-03-24 16:57:31
同婚釋憲》邱太三:同性性行為不構成通姦罪怎麼辦?
新頭殼newtalk
大法官24日上午9時召開憲法法庭就「台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
由於涉及民法是否允許同性結婚、若不允許是否違憲等重大議題,引起上千人同時觀看司
法院直播。法務部長邱太三針對同性婚姻自由是否受憲法保障,提及婚姻牽涉社會秩序,
而同性婚姻將造成社會衝突。
在大法官詢問階段與最後陳述階段,大法官、法務部、聲請人針對第四項辯題「非婚姻之
其他制度,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進行討論
,又因未受憲法規定之其他自由,須在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下,才受憲法保障,因
此雙方在「同性婚姻自由權是否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此一辯題下進行論辯。
大法官湯德宗表示,權利可能與民意、民主相衝突,他提出「反多數決的困境」,指出世
界上採用「違憲審查制度」的國家很普遍,但「釋憲的過程」與「民主」是衝突的過程,
它可以宣告使多數民意代表通過的法律失效。目前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在立法
院一讀完成,此時是否適合由大法官實質介入並做成實質決定,釋憲程序在此時間點上是
否恰當?畢竟以民意為基礎的民主(democracy)與法官統治(Kritarchy)是不同的。
湯德宗指出,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
受憲法之保障。」也就是凡是沒有列舉且不妨礙社會秩序跟公共利益的,才可以受憲法保
障;而憲法沒有提到婚姻自由權。因此他認為邱太三應該說明,為何婚姻自由權妨害社會
秩序與公共利益呢?台北市政府也應該說明,為何允許同志結婚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
益呢?
法務部長邱太三表示,從過去社會發展,顯然從民國19年(1930年)民法制定到現在一夫
一妻異性婚姻沒有造成社會秩序妨害,然而,很多相關社會秩序是與民法結合在一起,如
果同性婚姻可以合法,如何保障他的配偶權?例如刑法239條通姦罪是配偶與異性發生性
行為才構成通姦罪,配偶與同性就不構成通姦罪;也必須是合誘人與不同性別才構成姦淫
,不然只構成猥褻;婚姻機制不是只有在民法中探討,跟社會秩序是環環相扣的。
邱太三強調,婚姻自由必須符合憲法價值的秩序,當婚姻自由跟宗教信仰產生衝突,例如
神職人員有沒有義務提供宗教場所來舉辦婚禮?當婚姻自由與契約自由產生衝突,例如司
機拒絕載挺同人士來台北參加遊行的時候;有沒有解決社會衝突的機制?若想要一步到位
,我們的社會可不可以承受這樣急劇的變化?
台北市政府代理人廖元豪副教授則在最後陳述階段表示,民主與權利間的衝突,很多都是
因為誤解,原本斯文有禮的人們,因為事涉價值敏感,誤解而情緒激動。同性結婚會傷害
異性婚姻與宗教自由?其實不會,想要進入婚姻的同志就是認同忠貞義務的人,「怎麼會
是破壞?進去反而是鞏固。」廖元豪表示,每個宗教有自己的行為規範與婚姻定義,世俗
法律制度之外,宗教仍可以主張自己想要的制度,讓上帝歸上帝、凱撒歸凱撒。
廖元豪還說,雖然台灣是民主社會,但不是每個地方都適合講理,尤其碰到價值敏感的議
題,無論在立院或街頭,都只能展現力量而不能說理。然而,什麼地方可以是說理的地方
?就是大法官,因此懇求大法官把理說清楚,不僅是保障同志權益,也是讓愛這個社會、
家庭、子女的人們,可以不用擔心受到傷害。
https://goo.gl/bLJ5tt
作者: Mayinggo (馬贏狗)   2017-03-24 16:58:00
甲甲自助餐
作者: GSHARP (Mr.Q)   2017-03-24 16:58:00
#肛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7-03-24 16:58:00
那去修刑法啊,智障球袋三
作者: windmars (玄子)   2017-03-24 16:59:00
通姦罪本來就很落後 部長素質.......
作者: Mayinggo (馬贏狗)   2017-03-24 16:59:00
要怎麼修 肛門就不是性器阿
作者: ej83bp6 (a3xfjljdflkj2sdzmcljixz)   2017-03-24 16:59:00
[新聞] 邱太三:我國數千年來無同婚
作者: Mohism (墨者)   2017-03-24 17:00:00
湯德宗說的也很多 為什麼司法權能干涉立法權?
作者: ej83bp6 (a3xfjljdflkj2sdzmcljixz)   2017-03-24 17:00:00
反正邱太太是外國人,沒差
作者: SeTeVen   2017-03-24 17:00:00
他們整天都在解放,你哪管得著
作者: Mayinggo (馬贏狗)   2017-03-24 17:00:00
落後是一回事 這法律就沒有被修掉阿
作者: terrytina19 (翼)   2017-03-24 17:00:00
不爽可以不要投民進黨!!!!
作者: TiggerLin (離線)   2017-03-24 17:00:00
部長 你知道你今天的言論已經被院長切割了嗎?
作者: resudi (我累了 真的累了~)   2017-03-24 17:02:00
同性就不算通姦..這是大家接受的嗎? 不合宜的就該修吧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3-24 17:03:00
通姦罪的問題擴張實務見解即可 連修法都不用
作者: dyingpete (Petrushka)   2017-03-24 17:03:00
大法官可以先訂出違不違憲,立院可以就立法技巧修改
作者: Gsanz (喬峰)   2017-03-24 17:03:00
肛肛算是性交哦,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是以身體其他部位進入他人之性器或肛門都算性交。
作者: ifulita (和泉政宗)   2017-03-24 17:07:00
刑法的通姦罪本來就應該要廢除了啊?用民事去告通姦就夠了
作者: vilevirgin (雙簧之美)   2017-03-24 17:11:00
通姦本來就應該非刑化 家務事還是讓民法來規範
作者: ikimo (ikimo)   2017-03-24 17:12:00
罪刑法定主義,刑法是不能用擴張解釋來入罪,所以一定要修法,要嘛就廢掉通姦罪,不然就要把同性的性行為列入。
作者: vilevirgin (雙簧之美)   2017-03-24 17:13:00
不過樓上的G大 算性交不算姦哦 相姦是有嚴格定義的必須要男女性器接合才算 所以實務舉證困難
作者: ikimo (ikimo)   2017-03-24 17:14:00
之前強姦罪改成強制性交罪,就是因為姦只限於男女交媾的行為。所以之前法院判決也都認為同性的性交不構成通姦罪喔。
作者: bighorse0   2017-03-24 17:14:00
甲甲肛法務部長的話算強制性交罪嗎?
作者: witnessg (超認真鄉民設計師0'_'0)   2017-03-24 17:17:00
不分真的超爽的
作者: Nyarlathotep (奈亞拉托提普)   2017-03-24 17:17:00
現況也不算通姦啊,與同婚何干
作者: wn7158 (司機5566)   2017-03-24 17:17:00
爽,看阿三哥嘴同同就是爽
作者: shadow50427 (影子)   2017-03-24 17:18:00
會樓上 算 強制性交包刮肛肛 但通姦限金剛杵進入蓮花座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7-03-24 17:18:00
改通姦罪啊,北七
作者: opopoppj (腦包)   2017-03-24 17:20:00
簡單啊 廢除通姦罪阿 這種矯情的東西早該廢了
作者: bighorse0   2017-03-24 17:21:00
那這樣好像挺好改的
作者: lovekangin (好人)   2017-03-24 17:21:00
修法不然就廢除 有這麼困難嗎?
作者: likeaprayer (Dreamlover)   2017-03-24 17:23:00
那就一起改啊... 這到底有什麼問題= =
作者: bzen9848 (igst2979)   2017-03-24 17:24:00
那就廢除啊,這條怎麼還不廢?
作者: panzerbug (蟲子)   2017-03-24 17:29:00
中肯
作者: Wilkie (gonna fly high)   2017-03-24 17:29:00
他意思只是不可以直接宣布現行民法違憲 不然會有很多問題也就是要使同性婚合法 不是另立法就是修法不可直接判現行民法違憲很多人根本搞不清今天是在談什麼 全混為一談
作者: D49361128 (Kevin_Lin)   2017-03-24 17:30:00
....不支持就明說啊 這那招?
作者: kiesoIFRS (滿天都是陳予新)   2017-03-24 17:33:00
特殊性癖好到底是關民法屁事
作者: kuromu (kuromu)   2017-03-24 17:34:00
該修的要修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3-24 17:37:00
他真的是法務部部長?先不講通姦罪早該廢了,再說姦淫的用語也早就落伍了,不想廢,也可以修正為性交啊
作者: machiusheng (Mike Ma)   2017-03-24 17:39:00
治便祕是醫療行為
作者: kmtlikeslave (國民黨愛沐浴)   2017-03-24 17:50:00
開放了就要修刑法,不然法律不用跟著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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