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ettier (Rettier)
2017-03-24 19:35:14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這邊的噪音是指不連續性的噪音,就是不歸環保局管,而是規警察管
這一條以往有兩個關鍵,1.蒐證問題 2.公眾的定義
1.因為是不連續性或突發性,警察即便到場,也不一定能馬上有噪音源
2.以往此條認為公眾是三戶以上,但近年來是為2人以上就算公眾
我鄰居一個獨居阿嬤,半夜3點起床,開始製造噪音,可能一路到清晨
我已經試著溝通過好幾次,也送好多次禮,就是希望能夠好好溝通
今天又送了一次,因為昨晚我完全沒睡著,很痛苦,甚至對睡覺開始恐懼
今天跟阿嬤拜託,感覺得出來她有些抗拒,甚至覺得我找她麻煩
今天整天我心情都很失落很憂鬱,因為我已經沒有辦法了
我覺得我的睡眠從此就被剝奪,平常還要準備考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