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lark2644 (Buddy Lee)》之銘言:
: LTN自由時報
: 長安西路都更案強拆挨告 林洲民:我不是演員
: 〔記者黃建豪/台北報導〕
: 台北市長安西路都更案因公安疑慮,昨由台北市政府進場拆除。不同意戶張姓屋主憤而以
: 5大罪狀,按鈴控告都市發展局長林洲民。為此,林洲民昨深夜在臉書發文稱,「我,不
: 是個演員;我是個公務員」,又於今天上午11時召開記者會強調,全案從公告更新
: 單元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核定實施,這5年2個月的過程中,張姓屋主完全沒有提出
: 不同意,因此他從都市更新的角度來看,絕對不是不同意戶
: 都市更新處長方定安指出,該起民辦都更案,在2010年10月公告更新單元,並於2015年12
: 月完成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核定實施,中間有4個時間點,包括自辦公聽會、公辦公
: 聽會、聽證會及公告核定後法定2個月的提出異議期間,張姓屋主未出席任何公聽會,僅
: 出席過聽證過,但沒表達意見,換句話說,張姓屋主沒有提出任何對權利變換的
: 異議,也沒有提起任何行政訴訟。
: 方定安也說,張姓屋主擁有的4、5樓層,依照謄本所記載的權利價值,經過公部門及審議
: 會的估價師認定,就是2380萬元,至於張姓屋主講的1.2億元、8千8百萬元或7千萬元,不
: 管如何陳述,公部門決議結果就是2380萬元,張姓屋主可以選屋也可以選更新後的價值。
: 林洲民補充申明,「不同意戶」這4個字,完全不適用於張姓屋主,因為他在5年2個月的
: 公告過程中,沒有以任何口頭或文字提出不同意。
雖然局長說張姓屋主不是不同意戶
但也沒有說他是同意戶
也不清楚他有沒有簽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
如果有簽的話
還真的是來鬧的就是
同意書的目的其實是
民間要自辦都市更新時
要到達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的同意比例
(公辦都市更新的話 都市更新條例就沒有限制同意比例)
才能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
其實如果是一開始思慮不周誤簽同意書也沒關係
在公開展覽期滿前都可以撤銷同意書
如果因撤銷同意書導致同意比例未達門檻的話
該事業計畫就會被撤案
而在到達同意門檻後
多拿到的同意書其實都只是減少爭議而已
如果所有權人真的不想都市更新的話
在不簽署同意書同時
其實應該要提出反對意見
整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在報核後
經過公開展覽 公聽會 聽證 審議會 等程序後 最後核定公告兩個月內
長達數年的期間
在會議上可以提出反對意見
也可以隨時向都市更新處書面陳情
以往也有因此實施者自願排除不同意戶
或審議會決議將不同意戶排除都市更新單元的案例
即使沒有被排除
在最後上法院
輿論上至少會站得住腳
不過最後法院判決
會不會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執行強制拆除
就是另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