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慘勝!車位被佔告贏獲賠60元 但訴訟費要

作者: rockido (123)   2017-03-26 23:37:58
【裁判字號】105,板小,2780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780號
(二)被告既已構成侵權行為,應進而認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
   之金額為何?本件被告自承其係於105年3月13日早上快9
   點時停車,至早上11點多將車開走等語,依一般路邊停車
   收費現況,可認被告使用系爭車位時間得以3個小時計費
   ,而系爭車位附近恰設有「大日停車場」,每小時收費20
   元,此經本院於前開時間勘驗屬實,並有該停車場照片1
   幀附卷足徵,此可作為原告受損金額認定之依據,則被告
   占用系爭車位應賠償原告之金額為60元(計算式:20元/
   時×3小時=60元),原告請求高達5,000元之賠償,並未
   提出合理計算之基礎,顯有不當,就超過60元之請求(即
   4,940元),非屬所受損害,被告並無賠償之義務。
原告自己也沒盡舉證責任... 法官依附近停車場車位去計算 怪誰?
作者: danorken (dan)   2017-03-26 23:38:00
都怪我 不該沉默時沉默
作者: sanshin (三振)   2017-03-26 23:39:00
下次拍下車牌,跟蹤到別處後,再砸車好了
作者: iSad5566 (神曲56)   2017-03-26 23:39:00
千錯萬錯 都是原告的錯 法官一定不會有錯 江國慶死好
作者: hwinlife (alwin)   2017-03-26 23:41:00
我只有看到法官說原告沒提出"合理"計算,並不是沒有提出計算基礎,顯然是法官認為原告提出的不合理,但那裡不合理並沒有說明.該不會只要高於20/hr,法官就認為不合理吧?
作者: rockido (123)   2017-03-26 23:44:00
丟一個被告要賠5000就叫有提出記算基礎??
作者: hwinlife (alwin)   2017-03-26 23:45:00
你那裡看到原告的計算基礎,法官一定會問,只不採信而己這種簡易判決就是100%的法官自由心証.
作者: poeoe   2017-03-26 23:47:00
原告請求5000 起碼要提出為什麼是5000的理由阿
作者: Lorazin (Lorazin)   2017-03-26 23:47:00
這需要舉什麼證啊 果然是法匠
作者: ufae0009 (不許人間見白頭)   2017-03-26 23:48:00
我看法官也很無奈要判這種案件
作者: rockido (123)   2017-03-26 23:48:00
都不要舉證阿 整部民訴證據法刪一刪更好 ZZzz
作者: aprendes (隔絕)   2017-03-26 23:50:00
看起來是沒提啦 要是有提法院不採 理由多少要交代一下
作者: Larsie (^^)   2017-03-26 23:52:00
都不用舉證怎不要求賠5億?
作者: hwinlife (alwin)   2017-03-26 23:56:00
判決裡沒提到"沒有"舉証,只提到"沒有合理"舉証.
作者: poeoe   2017-03-26 23:58:00
如果有提在判決書裡原告主張的部分都會寫出來啦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