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oos (卡歐思)》之銘言:
: 刑法修正草案 殺父母本刑降為10年以上
: 2017-03-26 22:27中央社 台北26日電
: 法務部針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廣納各界意見,21日起公告周知,供民眾陳述意見;
: 其中,草案修正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法定刑,降為同殺人罪的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法務部官網業務宣傳網頁21日公告「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施
: 行法」第八條之二及第十條之四修正草案。民眾若對修正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可
: 於22日起60天內,以書面向法務部陳述意見。
: 法務部指出,修正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法定刑,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量刑的彈性。(修
: 正條文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除侵害生命法益外,更違反倫常孝道而屬嚴重的逆倫
: 行為,所以法定刑較第271條殺人罪為重。
: 但是,現行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嚴重限制法官個案量刑的裁量權,司法實務常見的個
: 案,有子女因長期遭受父母的虐待,因不堪被虐而犯下殺人犯行,其行為固屬法所不許,可
: 是若只能量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又太過於嚴苛。
: 因此原本刑法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修正草案將改為,對於直
: 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今晚指出,草案目前還在公告60天內,公告完成,探討收集的各方意見之
: 後,斟酌有無再修改的必要,才會送交行政院審查。
: https://udn.com/news/story/2/2366504?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今天剛好討論到這個話題
說一下中國古代對於殺害卑親屬的刑責
元代法律規定:
諸父無故以刃殺其子者,杖七十七。
諸子不孝,父與弟侄同謀置之死地者,父不坐,弟侄杖一百七。
諸女已嫁,聞女有過,輒殺其女者,笞五十七,追還元受聘財,給夫別娶。
諸父有故毆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
簡單的來說 元朝時無故殺小孩最多抽77下板子 最輕能免罪
而且以當時規定來說 這類"輕罪"可以納贖 也就是易科罰金 甚至不用抽板子
換句話說殺小孩在元朝不是重罪
而明朝時怎麼說?
“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婢,圖賴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者,杖六十、徒一年。”
明朝時刑期加重 要被打還要被關一年半
雖然刑期加重 不過只要不要告到衙門就不會有人被追究
導致溺斃子女以減輕家庭負擔是地方習俗
清朝時
乾隆五十七年,乾隆帝提出“江西向有溺女之風,最為殘忍”
也就是清朝時中國一直有溺斃子女的"風俗"
可是這種風俗一直沒有根絕 這也是古人對卑親屬的人權不慎重視
另外一句話
“溺女本有例禁,地方官果能實力奉行,其風自息。若必責成鄰族鄉保,報驗
查究,官為經理,則凡生育之家,必致擾累,而鄉保等藉端滋事,勢更無所底止”
溺斃子女在當時中國官方的眼裡是一種不良習俗
在統治者看來,溺斃子女就是一種惡俗,
沒有必要用法律禁止,只要能夠
“設法妥為化導,以革澆風而正倫紀”
面對一種惡習,統治者並沒有從法律層面予以遏制,
所要求的乃是地方官移風易俗,通行禁止,也就是頒發告示禁止與打擊這種行為
講完殺害卑親屬 我們開始講殺害尊親屬的罪
歷代的統治者常曰:"我朝以孝治天下"
或者是儒家思想說的"君君 臣臣 父父 子子"
意思是以父子關係擴展到君臣關係的統治地位結構
唐朝法律中:"詈父者絞 毆父者斬"
這邊詈是辱罵的意思 辱罵父母是絞刑 毆除了毆打 殺害也算在內
當然字面上的意義都是處死
相反的辱罵子女勿論 毆殺子女致死兩年有期徒刑
到了明清時期罰則更清晰
毆打祖父母與父母 皆斬
殺父母與祖父母 凌遲處死
過失傷害者 杖一百 流三千里
傷者杖一百 關三年
相反的父母對子女 毆打 傷害 過失傷害 皆勿論
以現在的中華民國憲法 其實也有過去的影子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2 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殺害尊親屬刑責明顯較重
殺害卑親屬則以一般論
延伸閱讀:
別再說「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我們應該檢討刑法「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存在的必要性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45987
日月明功虐死案
https://goo.gl/0qwDP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