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當兵只要四個月
替代役從研發替代役到產業替代役
鍋貼役都出來了
講難聽點根本就是廉價奴工
根據釋字490號的內容: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
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
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
制宗教之效果。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
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
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煎個鍋貼應該不用區分男女的社會功能角色吧?
過去大法官解釋早已跟不上時代
是不是應該要做出新解釋
將女性同胞列入服役的適用對象
實現男女平等
並符合憲法第20條規定的: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我話說完,誰贊成,誰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