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我今天是來挺女權的
憲法第20條規定,人民有服兵役的義務
也就是說
搭配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
不分性別、種族、階級
只要是台灣人就要服役
根本天經地義、天公地道
結果「兵役法」竟然規定
只有男生要服役,女生不用
如果依照文義解釋根本明顯違憲
大法官這時卻來個神護航
也就是當年鼎鼎有名的釋字490號: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
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
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
制宗教之效果。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
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
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大法官給女生開了特權
導致女性同胞男人被歧視
替代役上路後
保家衛國什麼的理由早就不存在
現在連鍋貼役都有了
雞排役、清潔工役我看也不遠了
講直白點
煎個鍋貼不需要分男女生吧?
只要這種不合理的特權一天不倒
女性同胞被歧視的現狀就永遠不會結束
法律系的出來說說看阿
看還有什麼理由能讓女生免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