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9910 (b9910)》之銘言:
: 北院記者會直播
: 1. 洩密案判決理由
: 黃世銘洩密在前,馬英九再要求審閱該檔案,就不構成教唆洩密,
: 因為已洩露之秘密不是秘密.
: 補:http://i.imgur.com/X2PGw4k.jpg
: 2. 毀謗案判決理由
: 馬英九批柯建銘屬(1)善意合理評論(2)涉及公益(3)基於政治關係
此案是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教唆洩密
其犯罪事實必須是馬英九不知秘密,但教唆黃世銘洩漏秘密
而然事實是黃世銘主動洩密,而非馬英九所教唆
那麼教唆洩密自然不可能成立
結果一堆患有字多難以閱讀症或文組的看一下標題就在那崩潰
還舉一堆根本類比錯誤的爛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