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之銘言:
: ※ 引述《b9910 (b9910)》之銘言:
: : 北院記者會直播
: : 1. 洩密案判決理由
: : 黃世銘洩密在前,馬英九再要求審閱該檔案,就不構成教唆洩密,
: : 因為已洩露之秘密不是秘密.
: : 補:http://i.imgur.com/X2PGw4k.jpg
: : 2. 毀謗案判決理由
: : 馬英九批柯建銘屬(1)善意合理評論(2)涉及公益(3)基於政治關係
: 此案是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教唆洩密
: 其犯罪事實必須是馬英九不知秘密,但教唆黃世銘洩漏秘密
: 而然事實是黃世銘主動洩密,而非馬英九所教唆
: 那麼教唆洩密自然不可能成立
: 結果一堆患有字多難以閱讀症或文組的看一下標題就在那崩潰
: 還舉一堆根本類比錯誤的爛例子.......
又一個被無恥法官亂帶觀念的
教唆洩密
不是指
馬英九教唆 黃世銘二次洩密給自己
而是指
馬英九指示 黃世銘洩密給江宜樺
這部分是黃世銘自己的自白
受到馬英九指示跟江宜樺報告
請問
指示把秘密洩漏給不知情的行政院長
有沒有符合教唆洩密的成立要件阿?
結果法官隻字不敢提江宜樺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