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9910 (b9910)》之銘言:
: 北院記者會直播
: 1. 洩密案判決理由
: 黃世銘洩密在前,馬英九再要求審閱該檔案,就不構成教唆洩密,
: 因為已洩露之秘密不是秘密.
: 補:http://i.imgur.com/X2PGw4k.jpg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22號判決
https://goo.gl/NDExLX
「已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係針對洩漏或交付秘密對向行為
之收受者而言,除該對象行為之收受者為公眾外,若該收受者將
秘密洩漏或交付予其他不應知悉秘密者,仍應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