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轉型正義
似乎就是把蔣公銅像拿掉
或是教育一下228的歷史 唱唱紀念歌曲 這些都是表面功夫
但是,針對當年負責逮捕和迫害異議份子、黨外人士的警察、憲兵、警總、情治人員
當年在監獄中虐待政治犯、迫害囚犯的監獄管理員以及情治人員,也沒被究責
以及做出相關政治案件起訴的檢察官,做出判決的法官,卻沒有被追究責任,
為什麼沒有推行轉型正義呢?
為什麼不把這些為虎作倀的法官、檢察官、調查局官員等等
名單列出來,讓社會大眾都知道是誰
比方說,蓬萊島案的承審法官洪光燦,103年退休,還獲得馬政府頒發獎章
這樣的人拿獎章,合適嗎?
司法改革為什麼不做轉型正義這一塊,有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