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途徑進入國際網路;接入網路未通過
: 本地網路接入國際網路;未經許可從事國際網路經營業務;未經批准擅自進行國際網路
: 等行為,將予以處罰。初犯上述違法行為,將斷網處理;若以盈利為目的,沒收非法所
: 得,並處人民幣5000元至15000元(約新台幣2萬2000元至6萬5000元)罰款。若構成犯
: 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那個,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有全國人大及常委會通過的實體刑法可以規定犯罪。老實講這規定類似自嗨,國內很少人會理。真正有問題的可能是那些假設vpn然後公佈其渠道為不會翻墻的人翻墻,所以對於原本就可以通過自己的途徑實現翻墻的基本上沒有影響。
以上就是大陸記者從武漢發回的報道,謝謝!(ノヮ)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