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戰法官的時間囉!
: → piece1: 7歲的行為判合意?? 03/30 10:34
: 推 silomin: 只有7歲 這法官是在講什麼 台灣法官應該一年一聘才對 03/30 10:34
: 噓 nepenthes7: 合你媽的意 03/30 10:34
其實這件事情在法界還真的是有戰過的樣子
可以參考下面這個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的議題
連結: http://tps.judicial.gov.tw/mem/99s07.htm
法律問題:
甲對於未滿十四歲之乙為性交,但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
眠術之方法為之,應如何論罪?
這個討論有 甲乙丙丁 四種說法,最後被採用的是丙說:
倘乙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甲與乙合意而為性交,甲
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
女為性交罪。如甲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乙非合意而為
性交,或乙係未滿七歲者,甲均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丙說裡面的論點二有提到:
「至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應係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所定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並非無行為能力之人;自應認其有
表達合意為性交與否之意思能力。 」
所以七歲以上有能力表達「合意」這點在目前的法界應該是沒啥問題的。
至於怎麼判斷「合意」可能要請法學素養較高的鄉民解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