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migrant (migrant)》之銘言:
: 囉哩八嗦的說了六點
: 你還是完全沒提到
: 在台灣的高速公路 兩輪擦撞幾乎等於死亡的問題
: 台灣高速公路被碾過的
: 常常都是車禍後解開安全帶 後車閃避不及
: 不然就是故障下車後被車輾過
: 當然不用說前面有一篇說機車有防摔衣褲保護了 真以為是鋼鐵衣喔?
: 再說擦撞的肇責常常是很難釐清的
: 隔壁到突然機車噴過來 莫名其妙就得背上一條人命
: 人命一條500萬好了 法官判你10%肇責還是得賠50萬
: 加上一輩子碾死人的陰影
: 當然你們會跳針沒保持安全距離本來就活該 顆顆
這個平面道路每天都在發生,上次才一個輾到人孔蓋摔倒被旁邊卡車輾斃的,那你要說什
麼?連平面道路都要禁行機車嗎?
信賴保護原則不是今天重機爭取路權才跑出來,是古早之前對於車禍過失的爭論時提出的
概念,本來就不是所有A1都會進入過失的範疇內。
術業有專攻
如果你請的律師不懂
請換一個熟交通的。
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本來就是基本路權
交通轉型正義當中出現的問題
是要去解決
不是用這個去杯葛應該恢復的路權
#交通解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