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fv111 (死做活做像條狗)》之銘言:
: 高二生與女藝人姐弟戀 母親恐嚇斷交被判刑
: 2017-03-30 22:35
: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103年間,新北市一名媽媽反對當時讀高二的兒子與羅姓女藝
: 人交往,認為兩人年紀差太多,且兒子學業成績退步,要求分手遭拒,傳訊恐嚇羅女:「
: 你真的不知道我混黑道的背景、我先生會找人來揍你」等,新北地院依恐嚇危害安全罪,
: 判她拘役25日,可上訴。
: 據了解,這名兒子當時才高二,未滿18歲,因故結識羅女迅速墜入情網;媽媽發現兒子功
: 課退步,勸羅女分手遭拒,103年12月11日,她以兒子的臉書,傳訊給羅女說:「你現在
: 不敢面對我,不敢接電話,看來,你真的不知道我混黑道的背景,我兒子也會受到懲罰
: ... 這次,也不會玩假的放過你!」
: 12月21日晚間10時許,媽媽與兒子同遊日本時,拿兒子手機,傳LINE給羅要求分手遭拒,
: 再傳:「當我傻子沒關係,我會讓你看到瘋子」訊息恐嚇,還外加3張女童持槍照;5天後
: 凌晨4時許,兩女相約在中和區四號公園內談判,媽媽又嗆說「要不然就是我先生會找人
: 來揍你」因此挨告。
: 法官審理認為,她雖為母親,認為兒子與羅女年紀差距過大,兒子成績退步,想要讓兒子
: 分手,專心於課業,固屬為人母之常情,但手法應在合法範圍內,但她率性傳訊及言語恐
: 嚇,所為可議,審酌她素行並非不良又認罪,判拘25日。
: 據了解,前年間,這名兒子疑因不滿母親阻止兩人交往,輟學離家,至今未回家,至於他
: 是否仍與羅女交往,不得而知。
: 自由時報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21921
: 羅姓女藝人,誰阿?
羅康倪 who? 我認識的太少嗎
【裁判字號】 106,簡,1561
【裁判日期】 1060323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5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單楚甯
選任辯護人 蕭明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9862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05 年度易字第1329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單楚甯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單楚甯為王○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之母
,羅康倪則係王○右之女友,單楚甯因認羅康倪、王○右間
,年紀相差甚鉅,且雙方交往後,王○右學業成績亦隨之退
步,因而反對渠等交往,多次央求羅康倪與王○右分手,然
為羅康倪拒絕,單楚甯即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03 年12月11日某時,基於恐嚇之犯意,在不詳地點
,使用王○右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以王○右
之社群軟體FaceBook帳號傳送「你現在不敢面對我,不敢接
電話,看來,你真的不知道我混黑道的背景,王○右也會受
到懲罰... 這次,,也不會玩假的放過你」之文字簡訊予羅
康倪,恐嚇羅康倪,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
體安全。
(二)、又於103 年12月21日晚間10時56分許,與王○右同在日本旅
遊時,另基於恐嚇之犯意,使用王○右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
,以王○右之通訊軟體LINE與羅康倪聯繫,再度要求羅康倪
與王○右分手,然為羅康倪拒絕,單楚甯遂傳送載有「當我
傻子沒關係,我會讓你看到瘋子」文字之女童持槍圖片3 張
予羅康倪,恐嚇羅康倪,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
、身體安全。
(三)、又於103 年12月26日凌晨4 時許,另基於恐嚇之犯意,在新
北市中和區四號公園內,與羅康倪相約談判時,口稱「要不
然就是我先生會找人來揍你」之言語,恐嚇羅康倪,使其心
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安全。嗣因羅康倪報警處
理,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羅康倪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單楚甯於本院審理時坦認在卷(見
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329號刑事卷宗第57頁),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羅康倪於警詢、偵查中證述、證人王馨平、林姿君於
偵查中結證、證人王○右於警詢證述內容大致相符(見偵卷
第28頁至第33頁、第46頁至第50頁、第67頁至第70頁、第94
頁至第95頁、第142 頁至第144 頁),並有證人王○右之在
校成績單列印資料、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社群軟體FaceBook對話
內容翻拍照片、被告、證人王○右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
名)查詢結果、本院勘驗被告、告訴人於103 年12月26日凌
晨4 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四號公園之錄音檔案之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6頁、第52頁、第63頁至第66頁、第
74頁、同上本院卷第11頁、第40頁至第45頁、第58頁),足
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
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查被告以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通知告
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危及告訴人在社會日常生活之安
全感,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再被告就事實及理由欄一所示部分,係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
3 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別論處。至起訴意旨
雖認被告如事實及理由欄一所示各次行為,為接續犯,應論
以一罪云云。然按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
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於此情形,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
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查被告如事實及理由欄一
所示3 次恐嚇犯行,在時間、地點上有明顯區隔,難認有何
密切關係,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亦無難以分開之情形,
自與接續犯之概念有異,是被告所為3 次恐嚇危害安全犯行
,自應分別論以數罪。
五、本院審酌被告雖為證人王○右之母,因證人王○右與告訴人
間年齡差距非小,證人王○右學業成績於交往後亦不如以往
,而欲使渠等分手以便專心課業,固屬身為人母之常情,惟
仍應在法律誡命之最低限度內合法為之,詎其與告訴人溝通
時,未能使告訴人接受分手之提議,即率性傳送、口稱如事
實及理由欄一所載內容之文字、圖片及言語恐嚇告訴人,致
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被告所為自屬可議,而應受刑事之非難
;惟另考量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素行容非不良,而其於犯後已
能坦承犯行,兼衡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
學歷為大學畢業)、職業(家管)、家庭狀況(家境小康)
及其於行為時所受刺激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再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第305 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景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好可怕的母親 一直用兒子的通訊軟體恐嚇其女友
作者:
watashiD (watashiD)
2017-03-30 23:23:00沒人認識好嗎...
作者: kify 2017-03-30 23:24:00
誰啊
作者:
xw668 (窪塚不良介)
2017-03-30 23:25:00他之前在麥卡貝混得不錯 都走網路節目這塊 前陣子終於去玩
作者:
wolver (超級大變態)
2017-03-30 23:25:00完全不認識
作者:
Tattoo (跟隨我^^)
2017-03-30 23:25:00作者:
zesonpso (æ£ç¾©çš„å©å王)
2017-03-30 23:25:00台版綾瀨遙
作者:
Tattoo (跟隨我^^)
2017-03-30 23:26:00是她?根本不知道是誰耶
作者: yll7358 (skcfisher) 2017-03-30 23:27:00
有d
作者:
x60618 (紅茶)
2017-03-30 23:28:00有奶的,給推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17-03-30 23:30:00因為吳宗憲會稍微帶她,所以她還有不少電視機會她以前是周杰倫服裝店員工
作者: aiguo (金門小刀) 2017-03-30 23:31:00
超過35歲了耶!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17-03-30 23:31:00因為被拍到才開始變成藝人
作者: etiennechiu (etienne) 2017-03-30 23:37:00
1982年的 (1984是假的),2014年被告時她32男17
作者:
obov (來噓蒼真)
2017-11-29 07:24:00桶肛已經很奇怪惹 奇裝異服還好喇捅到鬆掉的我爸看過很多惹大便的地方你這樣弄 弄到壞掉惹你跟我說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