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師鐸獎校長性侵7歲姪女法官認竟定合意輕判

作者: dameme (Dameme)   2017-03-31 16:27:02
以下只補充實體法的適用問題,有無違反意願如何證明,有無證明這些程序法的東西先暫時不提。
刑法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228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 66 條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
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作者: Simonfenix (Livingfailure)   2017-03-31 16:31:00
立委沒什麼預期中的作用也不是一兩年的事了 哀
作者: FantasyNova (F.N)   2017-03-31 16:42:00
立委是民意選的 看國民素質就知道
作者: gotohikaru (又沒差...)   2017-03-31 16:49:00
說法院背鍋也是笑話 垃圾不用分
作者: hannocps (拍劭)   2017-03-31 17:46:00
認真文沒人關注,果然是鄉民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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