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3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第1076-2條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第1079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要比未成年小孩大20歲+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單身宅男要收養未成年女孩請問有多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