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xifaka: 不就有等同222的效力?孩子一樣無法拒絕啊? 04/01 00:36
: 推 xifaka: 直接適用99年第七次刑庭會議決議 用222為何不行? 04/01 00:37
: 推 bear6709: 推認真文 04/01 11:08
: 推 LaISseZ: 所以到底有沒有要司法改革呢唉 04/01 17:51
: 推 LaISseZ: 但不可否認法官有詮釋的權力,我有位朋友爸爸是法官他就 04/01 17:54
: 推 LaISseZ: 很不爽路人老是說恐龍法官,說法律就是那樣,要罵就罵法 04/01 17:54
: 推 LaISseZ: 律沒訂好,不是怪法官,當然我很認同法律要修改,但法官 04/01 17:54
: 推 LaISseZ: 對法律有一定詮釋的權力吧 04/01 17:54
訂詳細一點就好了 不要給法官有詮釋的空間
保護女童特別條例
第一條 與18歲以下女童性交、猥褻或其他接觸者一律死刑,不得減刑或為其他判決。
第二條 凡有18歲以下女童指證者,法官應一律直接認定被告有與18歲以下女童性交
、猥褻或其他接觸之行為,無須其他證據。
第三條 與18歲以下女童性交、猥褻或其他接觸之案件判決有罪者一審確定,不得
上訴。其他非有罪判決者,檢察官應持續提起上訴、再審、非常上訴、聲
請釋憲,直到被告判處死刑為止,不受任何審級限制。
第四條 與18歲以下女童性交、猥褻或其他接觸者之判決,一個月內審結,如未於一
個月內審結,視為有罪判決確定。判決確定後即刻執行,如未於一個小時內
執行完畢,承審法官、檢察官、警察及其他承辦人員連坐,一律併同死刑。
第五條 本特別條例溯及既往,且不受追訴權、行刑權時效之限制。
我建議立法院,
每天都把保護女童特別條例排進議程,每被大恐龍法官宣告違憲,就馬上再訂一次
能槍斃幾個是幾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