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師鐸獎校長性侵7歲姪女法官認竟定合意輕判

作者: sorrows (苗栗小五郎)   2017-04-01 20:54:49
: 推 xifaka: 不就有等同222的效力?孩子一樣無法拒絕啊? 04/01 00:36
: 推 xifaka: 直接適用99年第七次刑庭會議決議 用222為何不行? 04/01 00:37
: 推 bear6709: 推認真文 04/01 11:08
: 推 LaISseZ: 所以到底有沒有要司法改革呢唉 04/01 17:51
: 推 LaISseZ: 但不可否認法官有詮釋的權力,我有位朋友爸爸是法官他就 04/01 17:54
: 推 LaISseZ: 很不爽路人老是說恐龍法官,說法律就是那樣,要罵就罵法 04/01 17:54
: 推 LaISseZ: 律沒訂好,不是怪法官,當然我很認同法律要修改,但法官 04/01 17:54
: 推 LaISseZ: 對法律有一定詮釋的權力吧 04/01 17:54
訂詳細一點就好了 不要給法官有詮釋的空間
保護女童特別條例
第一條 與18歲以下女童性交、猥褻或其他接觸者一律死刑,不得減刑或為其他判決。
第二條 凡有18歲以下女童指證者,法官應一律直接認定被告有與18歲以下女童性交
、猥褻或其他接觸之行為,無須其他證據。
第三條 與18歲以下女童性交、猥褻或其他接觸之案件判決有罪者一審確定,不得
上訴。其他非有罪判決者,檢察官應持續提起上訴、再審、非常上訴、聲
請釋憲,直到被告判處死刑為止,不受任何審級限制。
第四條 與18歲以下女童性交、猥褻或其他接觸者之判決,一個月內審結,如未於一
個月內審結,視為有罪判決確定。判決確定後即刻執行,如未於一個小時內
執行完畢,承審法官、檢察官、警察及其他承辦人員連坐,一律併同死刑。
第五條 本特別條例溯及既往,且不受追訴權、行刑權時效之限制。
我建議立法院,
每天都把保護女童特別條例排進議程,每被大恐龍法官宣告違憲,就馬上再訂一次
能槍斃幾個是幾個
作者: Wilkie (gonna fly high)   2017-04-01 20:56:00
好啦 那一律免罪 這樣好不好 這種反諷等級不高
作者: richjohn (小港之虎)   2017-04-01 21:00:00
難道有法律人想了一個這麼體切民情的法案,好好珍惜不要糟蹋了
作者: lisoukou (不良牛)   2017-04-01 21:02:00
雖然法官的家人是無辜的 不過我想知道他的女性親屬朋友被『合意性侵』後 他會作何感想
作者: tpxtps   2017-04-01 21:17:00
跟承德一中的三寶歪哥黑箱笑長趙啞鈴比跟本小case 三寶笑長早已爽爽退休領18趴 管牠在位時有國中部特叫冥師淋浴淪會被逼迫考上高中部教甄後請假三年當米蟲 還有殺人阿嬤公友奠淑鎂害死同事 更有前扶倒主任黃討客兄搞小王害人離職最後笑長遴選搞黑箱 傳位給自己人還不要臉死不認錯 難怪知名笑友性侵之"王"有樣學樣 強爆了還有苑長護航
作者: U9234030 (宅宅)   2017-04-01 2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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