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戀花未給付罹難駕駛職災補償 北市重罰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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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3日蝶戀花旅行社發生遊覽車翻車意外,造成重大公安事件,康姓駕駛亦於執勤
中罹難,核屬職業災害事件。經檢查確認為蝶戀花旅行社為康姓駕駛之雇主,應肩負勞動
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給付死亡補償及喪葬費用之責任,合計45個月工資達243萬元。臺
北市政府勞動局要求蝶戀花旅行社應於106年3月24日前給付遺屬相關費用,但皆未獲得任
何回應,勞動局認為蝶戀花旅行社毫無改善及遵守法律之心態,受責難性嚴重,於3月31
日依法重處法令最高額新臺幣100萬元。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6年3月9日依據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之初步檢查報告書,確認該
起意外屬職業災害,並要求蝶戀花旅行社應於期限內支付。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復於3月20
日派員勞動檢查,確認業者並未按規定給付死亡給付及喪葬費用,因此,勞動局再次致函
要求應於3月24日前提供相關給付證明,但逾期未依法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北市勞動局表示,業者依法應給付職災補償金額多達243萬元,其法律義務責任重大,惟
業者對於本職災案件皆不處理回復,顯然無改善及遵守法律之心態,其違法受責難性嚴重
,經審慎衡酌違法情節後,決定重懲新臺幣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