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魯按照法律檢舉路霸
一、路霸認定標準:
1.行為人以「花盆、禁止停車鐵牌、輪胎、三角錐、活動式招牌…等」等可移動物品,將
該路段占為己用,並妨害通行或政府對該路段之支配權。
本魯隨便找幾個巷子
如同所示~
紅色圈起來的地方 算是公共區域吧!? (水溝蓋上寫 XX市政府)
如有民眾擺放私人路障 當成私人專屬的停車位
那就構成違法 符合上述 沒錯吧!?
好~
那本魯從去年打電話檢舉至今
昨天打110 警察放鳥 沒來 (有錄音+錄影)
今天懷著憤怒的心情繼續打~
警察終於來了!!
結果....
警察把路障擺直(原本擺橫) 往裡推
就沒了~!拍拍屁股走了~
我不禁懷疑
到底是警察膽大包天 瀆職到底
還是自己搞不清楚狀況 那其實是私人土地呢?
有八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