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卦點說明:(正體中文 20 個字)
正文是黃老師上課時間,真正的卦點在留言。
RH Wang 請問,文章裡面寫的"對於若干根本欠缺任何理論基礎的政治發言,應該沒有評
論的必要與價值。"指的是誰啊?
黃國昌 嗯,其實還不少,例如這篇。如果真的要用相同層次的言詞回應這種發言,最直
接的或許是:作者應該多讀點東西再發言,比較不會鬧笑話。
https://goo.gl/qhA1ej
https://goo.gl/IBWBjJ
黃國昌
昨天 12:14 ·
「必要手段防禦」(Doctrine of Necessity):1991年紐約州的QB 6案
318佔領行動的無罪判決,這兩天引起很多評論。
對於若干根本欠缺任何理論基礎的政治發言,應該沒有評論的必要與價值。
不過,關於「公民不服從」這個概念在法學上的定位與發展,則值得未來持續研究。
在第一次出庭的公開聲明時,我即曾說明,「公民不服從」或「抵抗權」的概念,並非德
國法所獨有。在美國法下,也有透過所謂「必要手段防禦」(necessity defense),針對
形式違法行為作出無罪判決的裁判先例。我也主張,無論是奠基在憲政價值的高度,還是
立於刑事司法保護法益目的之視野,都應該在一定要件下,肯認這個阻卻違法事由。有興
趣的朋友,可以參閱(https://goo.gl/IbKU80),也就不再贅述。
讓我印象深刻的,是1991年紐約州法院的「QB 6」案。六位為爭取「乾淨空氣」的公民運
動者,抗議汽車不斷侵蝕原本保留給自行車與行人的專用道空間,在1990年10月22日參與
了阻礙「Queensboro Bridge」交通的抗議活動,遭檢察官以破壞公眾秩序起訴。在審判
中,被告承認自己行為,但主張是為了實踐更高的價值所必須採取的行動,答辯無罪。
Safer-Espinoza 法官在判決中回顧了「必要手段防禦」的發展沿革並分析其適用要件後
,宣判被告無罪。
這是紐約州第一個明確援引「必要手段防禦」所作出的無罪判決,當時引發十分熱烈的討
論,New York Law Journal也以其作為封面故事。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在此讀到判決全文:(https://goo.gl/OzxV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