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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
2.完整新聞標題:
男不爽被超車罵「幹」 竟辯「《憲法》保障」
3.完整新聞內文:
新北市46歲張姓男子,去4月間因不滿陳姓女子超他車,怒罵對方一聲:「幹」,結果陳
女拿行車記錄器提告。張男為此還花錢找律師,他的律師辯護指出,張男罵「幹」是為了
發洩情緒,《憲法》保障人民表現自我,用刑罰限制言論是違憲。但士林地院認為,言論
自由與他人尊嚴權利起衝突時,並沒有特別優越性,依公然侮辱罪判處張男罰金2000元,
得服勞役2天。
張男當時開車行經新北市八里區中華路二段的中線車道,行駛同方向的陳女突然超車並同
時變換車道到內側,張男嚇了一跳,氣得開車窗罵陳女一聲:「幹」,陳女不滿受辱,拿
著自己的行車記錄器提告張男涉犯公然侮辱。
張男到案供稱,他沒有要侮辱陳女的意思,「我平常講會就會一直講到這個字 (幹)」;
張男委任律師則表示,張男只是要發洩自身不滿情緒,才會口出不雅字眼,沒有要侮辱陳
女,且《憲法》保障人民個人表現自我自身價值,因此用刑罰禁止人民罵「幹」是違憲。
但法官認為,《憲法》言論自由並非以絕對方式無條件保障,就算張男真的是為了發洩情
緒、實現自我,「幹」字也只是空泛的攻擊字詞,無助民主社會發展;且言論自由與他人
名譽尊嚴產生衝突時,言論自由沒有應受特別保護的優越性。而且張男已進入社會工作多
年,應該很清楚知道「幹」字有侮辱他人的意思,但審酌其沒有前科,因此依公然侮辱罪
判處罰金2000元,得易服勞役2天,可上訴。(顏凡裴/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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