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不爽被超車罵「幹」竟辯「《憲法》保障

作者: nissangtr (成大山下智久)   2017-04-03 18:51:48
※ 引述《charliechao (平哥)》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
: 2.完整新聞標題:
: 男不爽被超車罵「幹」 竟辯「《憲法》保障」
: 3.完整新聞內文:
: 新北市46歲張姓男子,去4月間因不滿陳姓女子超他車,怒罵對方一聲:「幹」,結果陳
: 女拿行車記錄器提告。張男為此還花錢找律師,他的律師辯護指出,張男罵「幹」是為了
: 發洩情緒,《憲法》保障人民表現自我,用刑罰限制言論是違憲。但士林地院認為,言論
: 自由與他人尊嚴權利起衝突時,並沒有特別優越性,依公然侮辱罪判處張男罰金2000元,
: 得服勞役2天。
: 張男當時開車行經新北市八里區中華路二段的中線車道,行駛同方向的陳女突然超車並同
: 時變換車道到內側,張男嚇了一跳,氣得開車窗罵陳女一聲:「幹」,陳女不滿受辱,拿
: 著自己的行車記錄器提告張男涉犯公然侮辱。
: 張男到案供稱,他沒有要侮辱陳女的意思,「我平常講會就會一直講到這個字 (幹)」;
: 張男委任律師則表示,張男只是要發洩自身不滿情緒,才會口出不雅字眼,沒有要侮辱陳
: 女,且《憲法》保障人民個人表現自我自身價值,因此用刑罰禁止人民罵「幹」是違憲。
: 但法官認為,《憲法》言論自由並非以絕對方式無條件保障,就算張男真的是為了發洩情
: 緒、實現自我,「幹」字也只是空泛的攻擊字詞,無助民主社會發展;且言論自由與他人
: 名譽尊嚴產生衝突時,言論自由沒有應受特別保護的優越性。而且張男已進入社會工作多
: 年,應該很清楚知道「幹」字有侮辱他人的意思,但審酌其沒有前科,因此依公然侮辱罪
: 判處罰金2000元,得易服勞役2天,可上訴。(顏凡裴/台北報導)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goo.gl/XDVBls
: 5.備註:
個人覺得這律師有點兩光
畢竟罵髒話這件事情絕對不可能是憲法言論自由最主要要保護的法益。我是律師的話應該是要主張罵幹在台灣已經是常見的現象,只是生氣狀態下的情緒抒發,被害人的民譽根本不會因為這個幹而有任何損害。如果被害人的損害是零,那就不應該處罰被告。
大家縮 對ㄅ對
作者: EmeraldAZ (EmeraldAZ)   2017-04-03 18:52:00
(‘·ω·`)/☆★☆★☆★☆★☆
作者: dklash (劉翰肥宅‧油膩boy)   2017-04-03 18:52:00
我主張做錯事的人被罵是應該的
作者: hyde0815 (茶)   2017-04-03 18:52:00
縮的好!
作者: wild2012 (世界末日)   2017-04-03 18:58:00
我也覺得律師兩光 拿一堆名人證明 幹不是髒話就好了
作者: Lionheart330 (留下時代的眼淚)   2017-04-03 19:19:00
有道理阿,公民不服從都可以那來脫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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