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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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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特休假年制衝突 律師:勞動部可開放合意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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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04日 04:10 邱琮皓/台北報導
就算勞動部開放3制可用,但曆年制還是綁著週年制,會遇到取得特休假、行使特休假區
間不同。前台北市勞動局局長、律師陳業鑫坦言,在施行細則草案一出來的時候,他接到
很多詢問電話,「有企業來問,在年初都改成週年制了,那現在可不可以改回曆年」?
陳業鑫強調,已經在用週年制的,就不要再改回來了。而該如何解決兩制間的落差,他認
為,唯一的解套辦法,就是勞動部要開放合意遞延。
陳業鑫表示,特休假行使期間開放3軌選擇,但這裡指的是「行使」,勞工有幾天特休假
可放的計算方式,仍要回歸《勞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年資一滿足法定條件,就
會取得全部特休假日數權利,而非比例取得。
另外,立法委員蔣萬安在2月24日提出修法草案,勞動部宜儘速提出對案,放寬勞資協議
特休假遞延方式。
蔣萬安解釋,去年在討論《勞基法》的時候,朝野立委都有提出可遞延的版本,因為特休
假的意義是在讓勞工充分休息、降低年度總工時,不應該限制勞工只能受領應休未休工資
,「如果勞工願意遞延到下1個年度再行使特休假權利,對勞工並無不利」。
陳業鑫也認為,特休假應以休畢為原則,特別是去年修法給了資淺勞工較多特休,目的是
讓勞工休息,而不是鼓勵勞工不休假換取工資。
他建議,應修正《勞基法》第38條第2項,雇主告知勞工排定特休假後,勞工要有計畫排
休。同時,也應開放合意遞延,否則現在排特休假、再銷假上班,把加班費換補休後,這
樣也是一種變相的遞延。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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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404000096-260210
5.備註:
可合意加班 可合意遞延休假 偉災 中華民國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