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就投敵罪要不要維持這事來說,當然要,怎可能不處罰投敵?不處罰投敵還得了?再論
林毅夫投敵這事,法律上很清楚,就是可以處罰,所以法律的部分討論到此為止。
接下來談法律以外的東西。林毅夫當年生活在外來政權下,這個外來政權當年也沒有經過
台灣人投票認可,本質上是軍事占領。如果他投共是基於這樣的理念,在道德上沒人可以
說他什麼,他有權選擇自己想要的國家,充其量就是背叛了外來政權而已,不代表他背叛
台灣,台灣跟外來政權不是同一件事,所以外來政權痛恨林的背叛,完全合理。
但如果林沒有那種想法,他並不會不認同外來政權統治台灣,那投共這件事就不是他抗議
外來政權的一種表態了,而是純粹的背叛台灣,也害他家人受到連累。
所以林當年投共在道德上有沒有問題,要根據他投共的動機具體分析,無法簡單給出標準
答案。
但從結果論來看,林現在作為一個整天對台灣文攻武嚇的國家的統治集團成員,也是中國
統戰台灣的一顆棋子,這個立場已經很清楚了,他就是台灣的敵人,他當初投共動機已經
不需討論了。
而台灣經過多次民主投票政黨輪替,現在的台灣人再投共就是背叛,毫無懸念,無論道德
或法律的角度來看都是背叛台灣政權及台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