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台中市府缺錢到連學校撿到的錢都要上繳?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7-04-04 15:22:30
藍粉FB專頁藍白拖的逆襲,昨天配合部分媒體發文
表示台中市政府缺錢到連在校園檢到的錢都要上繳市庫,真的太誇張了
https://www.facebook.com/BWSCA/posts/1678485895511616
藍白拖的逆襲
昨天 13:26 ·
#台中市府缺錢缺到這種地步???#真的夠扯!
學校裡能撿到的錢不過也是幾百幾千的,甚至上千都很少,這種ㄧ咩咩的錢,學校都不能
自行決定運用?還得上繳「市府」,是要2018、2020選舉用嗎?這麼扯的決定,還真的只
有「假聾」敢!
● 新規定:校園撿到錢 要列冊繳市庫
台中市各級學校這學期收到一份公文,內容是市府修訂各機關學校處理歸屬台中市所有拾
得物要點,最受關注的是規定以後如果在校內撿到現金,全要列冊繳市庫。
市府表示,這是依民法第807條第2項規定辦理,沒有違法。但不少學校認為「管太多」,
過去校園內拾獲現金都是校園自主管理,最後用在學生身上,以後要列冊充公,徒增行政
作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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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看之下台中市政府好像真的很缺錢,不過實際狀況呢?
首先翻翻民法第807條
第 807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
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
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
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 807-1 條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
其他有受領權之人。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該條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遺失物於下列期間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或變賣之價金:
一、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
二、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
第八百零五條至前條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再來看看所謂的地方自治團體
根據法務部104年6月22日法律字第10400096960號函的函釋
按民法第 807條第 2項規定:「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
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其所稱「地方自治團體」,係指依地方制度
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均屬之(地方
制度法第2條第1款及第14條參照);此與同法第 803條第1項規定所稱「各該場所之管理
機關、團體」無涉。
也就是說,照民法807條來看的話,台中市政府要求在學校內拾得的無主物與金錢,期限
過後都要上繳市庫於法有理,學校之前自己拿來用反而有違法之餘
再來看看其他縣市政府的作法
新北市:https://goo.gl/jN378G
台北市:https://goo.gl/nCZjjk
還不是一樣撿到的錢要上繳市庫,藍白拖配合媒體打這點真的是打臉打到自己人了啦....
作者: meredith001 (ああああ ̄▽ ̄)   2017-04-04 15:25:00
糟糕 待會黨工會來檢舉你手動置底
作者: chean1020 (嘻嘻)   2017-04-04 15:25:00
看沒看了一下,這樣行政不會很麻煩嗎?
作者: kevinken (何時遇見)   2017-04-04 15:27:00
正常本來就應該上繳吧.....學校"私用"還是教職員私用阿?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7-04-04 15:27:00
學校嫌麻煩都是私用好嗎
作者: horseface (馬臉)   2017-04-04 15:34:00
就一條沒人守的法而已
作者: dxc669 (誰是妳的那個唯一)   2017-04-04 15:36:00
今天上班加多少錢??
作者: shun01 (老胡做13年,青沼瞬活14年)   2017-04-04 15:36:00
如果ㄕ違法要求三個月內上繳呢?是
作者: chanceiam (色老宅)   2017-04-04 15:45:00
有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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