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高院判劉文雄甭賠金溥聰理由在這:「特權

作者: qqq5566 (正義魔人)   2017-04-05 18:59:12
高院判劉文雄甭賠金溥聰理由在這:「特權」一詞很中性
2017-04-05 17:15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2/2385004?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前立委劉文雄在政論節目上指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特權通關、請駐日官員處理私人事務,
金不滿劉不實言論,求償100萬元、登報道歉。士林地院判劉賠40萬元並致歉,劉上訴,主
張只是「開玩笑、戲謔」,高等法院今改判劉不用賠。高院稱「特權」是中性字眼,商務人
士可支付價金取得經濟特權,部分公職也可取得通關特權,因此不足以引起外界負評。
劉文雄與名嘴汪潔民2015年4月8日在政論節目上,指金溥聰耍特權,金不滿兩人「捏造事實
再評論」,提損害賠償訴訟。汪去年7月在主持的節目裡道歉,金撤告。劉文雄則拒絕道歉

節目中,劉文雄說「出關用特權,到了機場用特權」、「誰會幫你提箱子?就是你的部屬嘛
!官位比你小的人嘛!絕對是我們台灣駐日本的情治單位人員。所以從這一點看,金溥聰你
吃香的喝辣的」、「你告訴我們,你為什麼在台灣的時候沒被拍到?你會隱身術嗎?」
二審時,劉文雄律師主張,劉是依照壹週刊的報導評論,是「開玩笑、戲謔式」的語氣。但
金溥聰認為言論自由不等於新聞自由,他擔任公職,理當接受嚴格檢驗,但電視名嘴不能無
中生有、捏造事實。
高院判決理由整理出爭議的5段,認為劉文雄提出疑問「跑到羽田機場才有人照相」,是要
表達內心疑惑,是「內在精神活動的外在表達」,受憲法思想自由最低限度的人權保障,此
部分言論不構成侵害名譽。
而「特權」一詞則很中性,例如部分公職人員可因職務取得通關特權,商務人士也可因支付
對價取得經濟特權,劉文雄沒具體指摘金濫用特權,不足以引起外界負面評價。
而劉文雄陳述金溥聰直接坐車到機場出關,合議庭也認為戲謔式言論(parody)外觀雖為事實
陳述,但不致引起民眾誤解,公眾人物對於明顯損及人性尊嚴、具仇恨性或煽動暴力者外,
應與容忍;當時主持人有說「搭阿帕契進機場」,可見屬戲謔式言論,金應該容忍。
再者,劉陳述駐日人員幫金搬行李部分,這是「事實陳述」,因金是公眾人物,且在機場享
有禮遇與公益有關,故應適用真實惡意原則來判斷是否侵害他人名譽。當時的駐日代表沈斯
淳接受媒體採訪時,僅對金赴日一事表示「不知情」,未否認有駐日人員協助,而金主張幫
忙搬行李的是華航地勤,但沒提出可供調查的證據,高院認定劉文雄無明知不實故意捏造。
本案仍可上訴。
作者: Merkle (你在想奇怪的東西齁)   2016-04-05 1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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