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最重要的是正直與反省能力,
敝人也曾經迷途過,曾經挫折。
我跟李明哲先生不熟,從未認識,
他做過什麼沒作過什麼我都不知道。
不過基於人道,是不是該站出來的時候了。
根據自由時報投書江先生之分析,
2006年12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其中第一條:『任何人不應遭到強迫失蹤。』】
這是保障基本人權,期許尊重人格。
而《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七條危害人類罪包含十一項,
其中第九項罪行就是:『強迫人員失蹤』
指出:國家或組織剝奪人類自由,目的是將其長期置於法律保護之外。
這是犯了危害人類罪。
嚴格來說,《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國都沒簽。
所以依法論法來說,都沒約束力。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聯合國會員。
依照《聯合國憲章》宗旨第一章第一條之三:
「促進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
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
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
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
也就是以尊重為前提推動自由。
我是個肥宅,正努力減肥,昨天還齋戒絕食一天。
各位想想,人活著到底做過哪些好事,如果這次可以援救一條生命,
加上他妻子兩條性命存活免於被軟禁與精神虐待。
以後活到快死的時候不就可以想:當年做過那件好事阿!
聽起來好像某電影二戰美軍中尉說過的話。
一輩子做過一件好事就值得津津樂道了。
一人一信會不會是好辦法?寄給各自支持的政黨,由各自政黨致文給聯合國,
在聯合國及國際特赦組織的支持下,
依照國際法,使中共放人,不是很好嗎。
希望有更多能人志士秉持自己的理念與方法,將橄欖枝遞出去。
如果有法律專長的人材,寫一封國際法律師信,
提供眾人詳細閱讀,簽名寄給各自支持的政黨。
或是有翻譯專長的人材,
譯成外文後眾人細讀,充分了解後各自簽名寄給國際特赦組織。
會不會有效推動放人?
德國籍馬丁·尼莫拉先生:
當納粹來抓共產黨人,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共產黨員。
當他們關押社會民主黨人,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社民黨員。
當他們來抓工會會員,
我沒有抗議─
我不是工會會員。
當他們來抓猶太人,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猶太人。
當他們來抓我時,
再也沒人為我說話了。
推文的人,一人100P幣。我只有4千多,發完為止。
同一帳號ID發一次錢,
如果是浮動IP以及用其他帳號ID登入推文,
要這樣的話,
那就這樣吧,我也管不了。
《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