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4-06 21:48:40※ 引述《DICB (曾經擁有燒雲林縣垃圾。S)》之銘言:
: http://news.cts.com.tw/cts/life/201704/201704051860772.html#.WOZBrhl-XqA
: 新北市林口一位林太太,和老公經營紡織工廠,老公生前把股權送給太太,但老公病逝,
: 卻出現私生子要分遺產,還告上法院、要求工廠要列入遺產均分!但法官搞了大烏龍,明
: 明死前一年的贈與,判決書卻寫成為死亡一天後,太太私自轉移股權,法官在錯誤認知下
: 判太太敗訴,事後只發文更正時間,解決辦法還只能再上訴,讓林太太超火大。
: 法匠:我們法匠大神的判決不容許懷疑der,懷疑的都是「法盲」和「鍵盤法官」!
喔 死前一年贈與,所以呢?這樣就想要變勝訴?
我們先就這件案情來探討一下,我看也不用探討啦
直接看一下民法第1148條之1怎麼寫的: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白話文就是死前兩年內的贈與都可以請求吐回來計算均分
人家就是這麼幸運的精子,當了妳老公的私生子,
跟你要間工廠,過分嗎?
另外一審失誤就在那邊極盡所能的酸? 真是可笑
大家有空去跑地方法院看看 他媽一審案件多如牛毛
就我的經驗就連花東那種鳥不拉屎的鬼地方
每個地院法官每月最少接將近百件案
如果民眾認為一審就要做到全然完全無失誤的判決
那何必設計三級三審?
法律所做的事情 是人在做的工作
身為人類的法官能完全無失誤? 那我想不叫人 而是你心中已經把法官幻想成神
作者: nautasechs (Nomen mihi est Mark) 2017-04-06 21:49:00
法官可以判人生死,不是神是....?
作者:
douge (樹大便是美)
2017-04-06 21:49:00一天寫三個判決 應該很崩潰 法官不是人當的:D
作者: flarecutter (flarecutter) 2017-04-06 21:50:00
不過倒是沒看過法官為失誤而道歉
作者:
Lorazin (Lorazin)
2017-04-06 21:50:00喔 那ㄧ堆法官判醫糾是敗訴的邏輯在哪?
作者:
oter 2017-04-06 21:51:00不行 這裡是八卦版,這裡規則是見法就噓
作者:
Lorazin (Lorazin)
2017-04-06 21:51:00醫生不能錯 但法官錯了 唉呀 太忙了 等上訴啦?
作者:
oter 2017-04-06 21:52:00判醫糾敗訴 病人不是醫生覺得醫生有錯告醫生 你不覺得哪裡怪嗎?
作者:
oter 2017-04-06 21:53:00覺得醫生常敗訴的 懂醫糾?自己看看實證數字好嗎?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7-04-06 21:54:00這個案子用1173I營業 應該有算是遺產八?
作者:
Lorazin (Lorazin)
2017-04-06 21:54:00抬槓嗎? 我哪裏說常 別腦補好嗎 我在套同一邏輯
請參照民國98年06月10日第1148-1條立法理由
作者: nautasechs (Nomen mihi est Mark) 2017-04-06 21:56:00
廢話,林北花了那麼多錢養他,他怎麼可以犯錯公務員都鄉民養的你不知道喔
作者:
oter 2017-04-06 21:56:00阿法官錯了審級救濟,醫生錯了判敗訴,到底有什麼問題?醫生這種邏輯?笑死人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4-06 21:58:00大哥,去看看民法第1148條之1的立法理由好嗎?這條明明就是在處理被繼承人死亡時實際遺產不足清償被繼承債務,才需要將生前2年贈與視為所得遺產,以保護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至於遺產大於被繼承人債務才是用民法第11
作者:
GimO (Gimo)
2017-04-06 21:59:00別鬧了,這種期日錯誤很嚴重,無論結果是否一樣,推論過程錯誤遑論其他。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4-06 21:59:0073條歸扣。最怕這種回覆,半瓶水響叮噹╮(╯▽╰)╭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7-04-06 21:59:00回w 1173也是啦 我是先把私生子排除在繼承人外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