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不論後續1148-1的戰場,
(參考最高法院 102 年台上字第 588 號 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是繼承人因被繼承
人死亡而取得之遺產,須於繼承開始時仍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是以,被繼
承人死亡前即已將房地贈與受贈人,並辦理登記完畢,則自斯時起,房地
即屬受贈人所有,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又受贈人非因分居或營業等因受
贈而取得房地,自無該法第 1173 條關於歸扣規定之適用。至於同法第
1148 條之 1 規定僅在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
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影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而設,並不影
響繼承人間應繼遺產之計算,除該財產屬特種贈與應予歸扣外,並不計入
應繼遺產中。是以,受贈人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受贈房地,惟在繼承人彼
此間不能將之視為遺產。
的確明確地從立法理由將本來訂得很廣泛的法條限縮到對債權的對外關係上
無奈我們立委最會訂這種容易產生多種解讀的法條)
我個人覺得法院的想法4 john la:
判決書上清楚寫著,公司101年10月15號變更登記,後面特別括弧強調,
說是林先生過世第二天,公司就被迅速變更登記,
似乎暗指老公死後,太太侵占股權。
這邊記者可能腦補很大啦
101.10.15變更登記
102.10.14先生死亡
法官助理或是法官眼殘看成101.10.14先生死亡也是很合理的
所以在101.10.15括弧強調林先生過世第二天也是眼殘後理所當然的結果啦
什麼暗指老婆侵占股權,法官不會有那麼多腦細胞來給你暗示,他可以明示
這樣子的確對訴訟結果會有差,差一天不是遺產的就變成遺產,可以算是大包啦
這時候法官要怎麼修正錯誤的部份呢?
民訴232 I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民訴233 I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今天錯誤的部分,是因為102年看成101年,
結果從不是遺產變成遺產,主文從勝訴變敗訴
主文的錯誤不是顯然錯誤,而且有判決了也不算脫漏
所以一審法院就是爆炸了,自己完全不能改(裁判自我羈束性),
只能由上訴審把一審判決廢棄後改判
也許有些人會問說怎麼不能自己改 不便民
主文的東西如果可以自己改 那就是類似對岸的玩法啦 黨叫你舔就只能舔不能偷摳
我覺得會出這種大包終究還是案件過多造成的
怎麼改進現在司法改革也正在討論 但會不會有好結果我是悲觀啦
那位太太也許可以向法官求償啦
但會不會贏也無法猜測啦
既然法院這麼賽 我自己還是覺得在進入法院前可以自己或是找律師先搓掉還是最好啦
大家自求多福 科科
※ 引述《DICB (曾經擁有燒雲林縣垃圾。S)》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華視新聞
: http://news.cts.com.tw/cts/life/201704/201704051860772.html#.WOZBrhl-XqA
: 2.完整新聞標題:
: 法官搞烏龍 私生子爭產竟勝訴
: 3.完整新聞內文:
: 新北市林口一位林太太,和老公經營紡織工廠,老公生前把股權送給太太,但老公病逝,
: 卻出現私生子要分遺產,還告上法院、要求工廠要列入遺產均分!但法官搞了大烏龍,明
: 明死前一年的贈與,判決書卻寫成為死亡一天後,太太私自轉移股權,法官在錯誤認知下
: 判太太敗訴,事後只發文更正時間,解決辦法還只能再上訴,讓林太太超火大。
: 對著鏡頭露出笑容,林太太坐在工廠裡,眼前一大堆手套,都是她親手製作,這間紡織工
: 廠,就是他和先生胼手胝足,一起創立的,先生後來把股權送給她,沒想到碰到烏龍法官
: ,畢生心血差點被搶走,原來林先生過世後,出現私生子,要求分遺產,還要把紡織工廠
: 也列進去,林太太不願意,雙方開始打官司,文件清楚寫著,101年10月15號,林太太就
: 是工廠的唯一股東,死亡證明書上,102年10月14號,先生才過世。
: 兩個時間點差了一年,但一審法官卻搞錯死亡時間,判決書上清楚寫著,公司101年10月1
: 5號變更登記,後面特別括弧強調,說是林先生過世第二天,公司就被迅速變更登記,似
: 乎暗指老公死後,太太侵占股權。
: 法官錯誤心證,判決林太太敗訴,林太太向法官抗議,只收到一封更正裁定,判決卻不動
: 如山,新北地院不願受訪,只願意坦承瑕疵,可能影響判決結果,但因為案件移到二審,
: 無法改變,林太太現在只希望,不要因為烏龍法官的錯,影響自己權益。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news.cts.com.tw/cts/life/201704/201704051860772.html#.WOZBrhl-XqA
: 5.備註:
: 法匠:我們法匠大神的判決不容許懷疑der,懷疑的都是「法盲」和「鍵盤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