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卦點說明:(正體中文 20 個字)
醫療法第八十二條為
「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
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
作為醫療人員背景而對醫護現狀有所了解的的林委員主張將過失留待民事訴訟處理
只保留故意導致病人損害的刑事責任
順便說明
文中說的第二十四條與第一零六條修法提案為
在第二十四條加上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更重要的是刪除原法條的"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
確立只要有"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就足以起訴
第一零六條中加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而非之前僅有"醫事人員"
主要是對於醫護糾紛的相關法條及罰則做增訂
增加對於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的保障
FB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LinCYminorta/posts/1110795565692647
FB內容:
今天醫療法修法,感謝提案委員和在場委員們對於第二十四條和第一百零六條的修法
討論與支持,讓第一線醫療人員以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在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時,能
夠受到保障;當然未來在落實以及論責的時候,也希望醫療單位、主管機關、檢察官
及法官能夠一同來保障醫療場域不受滋擾,那目的不只是保護醫療及救護人員,更是
保護所有有現在與未來需要醫療照護的病患們,能夠保有好好被醫療照護的機會。
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修法,依然有不同意見,且委員們希望能夠看到修法後配套,因此
召委同意一個月內再處理並請衛福部備齊資料供委員們參考,今天暫時保留。委員們
願意支持這個修法的可能,已經是非常讓人感謝的一步。
今天的修法我認為重要的,是希望保障醫療場域未來還能持續運作,而不會再繼續被
醫療暴力摧毀、被醫護人員死心出走而摧毀。急重難症要承受醫病環境惡劣、健保核
刪干預、不符成本的給付;我們再不積極作為,急重難症未來一旦崩潰,受害的,還
是最弱勢、最無法利用權勢得到醫療照顧的民眾。
醫療法八十二條的修法,是期盼達到二個層次,一是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
人的部分,負民事責任;而一旦醫事人員是以故意致生損害,當然應該負以刑事責任。
醫療法八十二條第一項寫明,「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也就
是我們常說的若「應注意而未注意」,醫療人員有執行業務疏失之責。
問題是,在護理人力不足導致醫師無法有足夠的團隊協助執行醫療業務,算不算「應
注意而未注意」?當醫事人員必須照顧滿到醫院大廳的急診病患,而沒有足夠時間注意
到病況可能急遽變化的病患,算不算「應注意而未注意」? 現在的「應善盡醫療上必
要之注意」,很多時候不是醫事人員不注意,是根本已經沒有足夠的心力、體力、專
業團隊支持,而發生的「執行業務損害」。
我們真的要用刑法去對付盡全力照顧病患的醫事人員嗎?那些盡全力救治因為意外或事
故,本來可能會死亡、會重殘的病患,卻因為無法恢復到「像沒出事前一樣的好」,
醫事人員就要「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而面對刑法嗎?
#不執行業務就不會導致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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