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新聞說要把妨害名譽除罪化,但其實妨害名譽只是統稱,實際上裡頭有好幾條不同
的罪,其中最為人知的是公然侮辱與誹謗。
公然侮辱簡單講就是罵人,這部分除罪化沒問題,有問題就循民事管道求償就好,我個人
甚至認為連民事都不用搞了,你罵我幹你娘我回敬肏你媽,誰都不吃虧,罵完雙方回到各
自崗位繼續生活,司法沒必要介入。
但誹謗的本質是造謠,從學生間透過誹謗來霸凌,商業上透過誹謗來爭利,最糟糕的是政
治誹謗,這東西一但除罪化不得了,搞到把人逼死或造成社會動亂都不意外。
尤其如果誹謗除罪改為民事處理,只要阿共補助某些親共媒體賠償費用,台灣某些新聞媒
體徹底變成造謠中心都不意外。
誹謗罪立法當時還沒現在如此發達的網路環境,現代透過網路進行誹謗的殺傷力遠比過去
更強,誹謗不但不該除罪還應該加重處罰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