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story (m的故事)》之銘言:
: 應該全台灣只要有賣東西的就該開發票才對
: 然後再依據實際的營利來算要不要繳稅
: 不然明明一堆攤販賺的比多的,賺到可以買豪宅
: 結果都不用繳稅
: 這樣一點公平性也沒有
: 而且有的明明有在賺錢,可是確讓小孩子去報扶養
: 台灣攤販的漏洞實在是太多了
: 應該要好好改革才對
去了解一下實際稅務的運作
首先 夜市不完全等於流動攤販
目前在固定的夜市擺攤 與一般公有市場的攤販一樣
《營業稅法》規定,一般流動攤販未有固定位置、營業周期,方可免作營登、徵營業稅,
公有市場屬固定營業場所,攤商應作營登、徵營業稅
因此至少知道 就目前法令規定 政府合法的觀光夜市攤販應該要繳"營業稅"
而流動攤販按照目前法令"不需要"營業登記 因此無需課徵營業稅
但對於流動攤販來說 個人年度有所得仍然需申報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也因此就查緝稅務來說 根本就是不同的事情
個人綜合所得稅查緝的重點在於個人在金融機構的資金流向
簡單來說除非你個人完全把現金放在家裡
否則只要是你銀行帳戶內有異常異動 通通都是國稅局查稅目標
因為就目前現行法令 幾個除了所得以外的資金來源
像是贈與 繼承 甚至海外所得(海外賭博也視為海外所得)
都必須依法申報課稅
而不動產登記移轉更是查稅的重點項目
最簡單舉個例子啦
今天你的帳戶一個年度累積總共有一千萬的資金進入
但這一千萬你卻完全沒有申報紀錄
那國稅局就會要求你說明資金來源
你說長輩給你的 那就依照贈與稅規定課贈與稅
你說長輩過世繼承 那就依照遺產稅規定課與遺產稅
而且全部須依照未確實申報處以相關罰則
以前很多人會說去國外賭場贏來的 這個在最低稅負制實行後
按規定也須按照海外所得申報課徵
最重要的是
很多人把電子交易直接簡化成會被查稅 這個說法有很大的問題
因為電子交易的最基本合約簽定就是需要有"營業登記許可"
然而有營業登記許可本來就是需要申報相關稅務 在稅務查核上跟一般店面根本沒有兩樣
而無營業登記的攤販的確查核不易 但他們根本沒有申請電子交易的資格
可是如果他們明明有固定擺攤卻不申請營業登記許可 這就是行政怠惰沒有徹底執行
因此如果要突破電子支付在攤販這塊 簡單來說 落實固定攤販營業登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