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要黃國昌去當兵 時力:洪秀柱當過了嗎

作者: The5F (5F)   2017-04-10 10:44:09
※ 引述《calliope (露瑟阿姨)》之銘言: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030719
: 要黃國昌去當兵 時力:洪秀柱當過了嗎?
: 2017-04-09 15:17
: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國民黨主席洪秀柱又和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槓上!洪秀柱今

: 諷刺黃國昌如果要談一中的憲法問題,「要不要重新當個兵啊?」似乎在暗酸黃因體檢

: 況沒服兵役,對此時代力量發言人李兆立反擊「所以洪秀柱當過了?」
: 李兆立今日下午在臉書表示,其實他不太懂為何討論憲法要先去當兵,但他還是「讚許

: 洪秀柱的勇氣,因為她竟然想教導黃國昌有關憲法的問題,不禁讓他直呼「這實在太狂

: !」
: 李兆立也提出自己的建議,他呼籲洪秀柱不要急著「越級打怪」,可以先去巨匠電腦進

: 一下電腦資訊技能,一步步慢慢前進。
大法官早就J4過了
釋字490號 說男女構造不等所以不用當兵
國昌是身體畸形、殘廢或有箇疾不堪服役者,免服兵役也不用當兵
解釋字號釋字第ꀴ90Ï兢挭壑膝洶暾薔蟆88年10月1日解釋爭點
兵役法服兵役義務及免除禁役規定違憲?
解釋文ꂠꂠꂠꂠ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人民如何履行兵
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
、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
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
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
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
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
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
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
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
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又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同條第一項
判處徒刑人員,經依法赦免、減刑、緩刑、假釋後,其禁役者,如實際執行徒刑時間不滿
四年時,免除禁役。故免除禁役者,倘仍在適役年齡,其服兵役之義務,並不因此而免除
,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因而規定,由各該管轄司法機關通知其所屬縣(市)政
府處理。若另有違反兵役法之規定而符合處罰之要件者,仍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規定
處斷,並不構成一行為重複處罰問題,亦與憲法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及第二十三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相牴觸。
理由書ꂠꂠꂠꂠ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
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
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
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
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
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
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
,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
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
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因此,宗教之信仰者,既亦
係國家之人民,其所應負對國家之基本義務與責任,並不得僅因宗教信仰之關係而免除。
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等基本權利乃國家重要之功能與目的,而此功能與目的之達成,有賴
於人民對國家盡其應盡之基本義務,始克實現。為防衛國家之安全,在實施徵兵制之國家
,恆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我國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即
係屬於此一類型之立法。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
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立法者鑒於
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
日起役,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第四條規定:凡身體畸形、殘廢或有
箇疾不堪服役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第五條規定: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
兵役,稱為禁役。上開條文,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
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
。復次,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
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
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ꂠꂠꂠꂠ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同條第一項判處徒刑人員,經依法赦免、
減刑、緩刑、假釋後,其禁役者,如實際執行徒刑時間不滿四年時,免除禁役。故被免除
禁役者,倘仍在適役年齡,其服兵役之義務,並不因此而被免除,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
條第二項因而規定,由各該管轄司法機關通知其所屬縣(市)政府處理。若另有違反兵役
法之規定而符合處罰之要件者,仍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規定處斷,並不構成一行為重
複處罰問題,亦與憲法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相
牴觸。又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
稱為回役。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及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至於回役之程序如
何,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祇分別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常備兵、
補充兵在現役期間停役者,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而已,初無關於回役之技術性之程
序規定。惟回役核其實質,仍不失為後備軍人平時為現役補缺之性質,依兵役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得對之臨時召集。行政院訂定發布之召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
四款乃規定,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得對之臨時召集,並未逾越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範圍,亦未增加人民之負擔,核與憲法法律保留之原則,並無不符。本
於同一理由,同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補服義務役期之臨時召集之規定,亦與憲法
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無違,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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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osoDEmoN (收收)   2017-04-10 10:45:00
超多問號= =
作者: mopepe5566 (摸屁屁)   2017-04-10 10:45:00
國昌怎麼不敢問蔡英文當過兵了嗎?
作者: Kevin10613 (阿一)   2017-04-10 10:45:00
這篇怎麼了
作者: mopepe5566 (摸屁屁)   2017-04-10 10:46:00
沒當過兵,可以跳級變三軍統帥?
作者: baiweilo (一生科科)   2017-04-10 10:46:00
連貼文都不會
作者: kawazima8869 (Taiwan川島)   2017-04-10 10:47:00
implying 台女身體殘廢的意思囉
作者: huckebein12 (翼の折れた天使)   2017-04-10 10:47:00
可以截個重點做一下整理嗎…哪間學校報告這樣做的...
作者: balabala56 (巴拉巴拉)   2017-04-10 10:47:00
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 那裡不同 快來說說
作者: radiodept (大學是要讀幾年?真廢物)   2017-04-10 10:50:00
黃國昌根本低能兒,蔡英文根本淫娃蕩婦
作者: king7077 (saga)   2017-04-10 10:50:00
我覺得啦,依照吱吱和時力的邏輯,真的宣佈獨立發生戰
作者: Butcherdon (Donald)   2017-04-10 10:52:00
女的要生小孩 所以強制配給女的給役男就能各司其職了
作者: asked (艾斯可一滴)   2017-04-10 10:52:00
蛆蛆就低能啊 統派說自己愛國根本天大笑話
作者: jason91818 (jason)   2017-04-10 10:53:00
精神病也免疫
作者: a8521abcd (Cage)   2017-04-10 10:58:00
所以大法官說女人的功能是啥?要不要強制懷孕ㄏㄏ
作者: a29976137 (billy)   2017-04-10 11:07:00
大法官根本睜眼說瞎話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7-04-10 11:09:00
這號解釋被罵的翻了 不過台灣女權殺豬治國
作者: monitor (摩尼特)   2017-04-10 11:26:00
洪怎麼不去要求三軍統帥去當兵?難怪洪不敢參加黨內的政見發表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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