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rzer (按☯KMT)》之銘言:
: (一)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
: 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上
: 有期徒刑。」偽證罪之構成要件如下:
「被告」不是證人、鑑定人、通譯
後三者都需要具結(就是要說一句自己證言為真)
這樣才能夠採納為證據
被告自己講的話叫做自白
自白不需要具結可以直接當作證據
自然沒有168條偽證罪的問題
至於被告自白說謊處不處罰?
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是不處罰的
另外偵查庭除了被告外就是律師可以陪同進去
人家有錢請律師也不能怪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