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Dmango (愛戰暱稱的哪個白癡)》之銘言:
: 懶人包:
: 編劇在2015年與導演簽約
: 合約中聲明兩點:
: 一、轉讓一切版權給導演利用。
: 二、若2015年申請輔導金通過即交付編劇15萬元。
先幫編劇QQ,看起來除非編劇有辦法舉證簽約時有被誤導或詐欺,否則是很難贏了。
想要借串問一下的是,這份合約分成的兩個部分:
一、一切著作財產權歸導演所有。
二、一切著作財產權與編劇無涉,唯若獲得2015輔導金後交付編劇15萬元。
若法官認為導演在第二部分並未以這部電影申請2015年的文化部輔導金而有規避義務
之嫌,那麼合約其餘部分(一切著作財產權歸導演所有)是否仍然生效?
換個情境講,假如今天導演申請了2015輔導金也拿到錢了卻死不肯付15萬,
則編劇只能針對這15萬元進行求償,還是可以主張整份合約都無效?
有沒有法律系可以幫忙解答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