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ovoso (柴犬高速螺旋)》之銘言:
: * 剛剛桃樂絲的最新回應:
: http://tinyurl.com/lxar6tz (FB連結)
: #謝謝網友很厲害 #ReDmango
: 網友分析很對,一開始不利為何要簽約
: #沒看清楚 是的
: #對法律不懂 也有,因為我覺得協議書只是一個初步協議,不是正式合約。
雙方立書 簽名蓋章 這種文件就已經具有契約的形式了
不論名稱叫作甚麼(除非有專法規定必須有制式型式)
另外契約內容也沒有違反法律的部分 所以基本上契約會成立.....
(除非能另外舉證 雙方有人使用詐術 違法手段脅迫簽約等情況 或是立約者無行為能力)
重要的契約 不懂或沒能看懂得 還是得請專業的律師當顧問
(當然如果你覺得這種東西涉及利益或風險不高 你也可以選擇便宜行事)
: #輕信對方 這個蠻大的,我真心認為導演不會A我的東西,他要投遞輔導金
: 需要全權授權。
契約上第一段只授權了故事構想可用於編劇和影片製作
但是第二段
「其餘一切有關本片及本片所衍生之著作財產權及所有其他類型成品
等版權之現有和未來衍生之視聽著作權及發行事業等權益均歸程偉豪所擁有
,與本人無涉」
這點等同已聲明 程導演將原作用於本電影所有的行為及衍生著作都是已授權的
(除了署名權 但這點如果契約沒特殊規範 本來就是作者的著作人格權...)
而且放棄了自己在著作財產權上的權益 (在合約上自己把自己排除..)
另外契約也沒明確指出此授權對方應該先後履行哪些義務才能取得
某種程度等同就是直接送人的意思....
而且「及所有其他類型成品」 這句不明確的用字很危險
如果沒這句 原作者的授權範圍就只限制在本片電影和其衍生著作
但加了這句 原作者如果想把原劇本授權給電視劇 舞台劇 動漫 遊戲
都有可能還有的吵... (而且還可能吵不贏....)
: 我今天不講其他講一點
: 就算我輕信、沒看清楚、對法律不懂
創作者不懂智慧財產權 這點在台灣很普遍
也是造成很多悲劇的原因 ( #1OtJjayC 裡面提到為何我認為台灣文創玩假的)
不是自己受害 就是侵犯他人權益
了解智慧財產權是現代創作者的基本功之一
如果真的不懂也沒關係 但花點錢尋求專業的法律服務
: 千不該萬不該,不給錢。15萬也不是行情,這都不想給,我真心沒轍。以後
: 不要怪台灣沒有編劇,都餓死了謝謝。創作六年除了文化部的補助沒拿到
: 錢,同時,我之前找助理、找企劃、找編劇的錢,都花到100多萬了,騙到
: 手,請不要驕傲好嗎。
論情論理 確實不合比例 不合情理 原著者的委屈相信多數人都能了解
但是論法.... 契約字句上看起來並沒有與現有法律違背
所以契約有效的機會很高 而契約一旦有效 對原作真的是壓倒性的不利....
: 笨是我的事情,但一個人的迷糊,不應該被搶劫吧!
: 我就像太笨在路上走沒注意錢包掉在地上,不代表,你可以隨便拿走、隨便
: 占有。
: #希望法官覺得笨沒有罪 #以後我會乖乖讀合約的
: #從目擊者變成受害者 我也是暈了 七年了說
問題就在於契約上雙方簽字同意了....
除非能舉證這過程涉及強迫或惡意欺詐誤導
或是笨到沒有行為能力 不然滿二十歲 就是有民法行為能力人....
這篇真的要推,真的簽下去不管鄉民怎麼挺你都沒用....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7-04-11 01:15:00四個字 愛莫能助
作者:
mocca000 (優質妹文製造機)
2017-04-11 01:16:00真的 看到超級難過 簽這麼棒的約
作者: fissive (.......) 2017-04-11 01:17:00
名字真的不要亂簽,否則空有大家的同情又如何
作者: lookptt (WOW) 2017-04-11 01:19:00
信任被騙是最痛的 有些人就是靠這樣壯大自己
作者:
arlun ( 風吹雪無痕)
2017-04-11 01:22:00如果是照著合約內容來談 不管怎麼談都不會有人願意吧 一定是說的是另外一套…
作者:
mocca000 (優質妹文製造機)
2017-04-11 01:23:00導演在合約上完全站得住腳啊 合法 所以也不能講導演什麼
作者:
mocca000 (優質妹文製造機)
2017-04-11 01:24:00只能講:不爽看啦 這樣可以吧 廠廠o'_'o
作者: jackchangaa 2017-04-11 01:33:00
不簽,房子都可以硬上,簽了,告吧!
推 智財權不同律師事務所解釋還會有略些不同 建議處置方式也會有所不同 這牽扯到保障程度有錢有時間的話 多了解和花點時間做功課都不要嫌累
對道德有瑕疵的人,最後還是得靠大眾力量抵制;有心玩法的人在法律上根本不怕。
作者:
tokyoto (東京京都)
2017-04-11 02:04:00如果當初口頭講的和書面寫的不一樣 這樣有算使用詐術嗎?
推 這種合約不合理,但是光是那行字就很難討取該有的權益
作者:
sulpht (0 o)
2017-04-11 03:56:00第一篇有說電影和原劇本相距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