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iokchi (連筱葳)
2017-04-12 22:57:40人家好好的提案,也曾在委員會質詢過,還能被扭曲成這樣,大濕果然是大濕。
https://goo.gl/rHNWtm
2017.04.12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發言內容:修正刑事訴訟法刑事被告的閱卷權
發言委員:黃國昌
發言時間:09:17:03 - 09:22:37
發言內容:
司法法制委員會各位出席的委員們。
時代力量黨團今天所提出來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主要是在處理我國從上個世紀轉入到
21世紀之後,有關於被告的閱卷權全長久以來所存在不合理的限制。
我國刑事訴訟法傳統的理論實務上都把閱卷視為辯護人的固有權。這樣子的看法完全漠視
刑事訴訟被告,在程序當中的主體地位,也沒有顧慮到從公平審判的原則下面,被告他所
應該享有的資訊權。也正是因為這個樣子,在21世紀之後將閱卷權視為辯護人的固有權這
樣子的看法,早為進步的學說以及國際人權法院所拋棄。
本院在2007年時候,為了要去處理沒有辯護人的被告的閱卷,修正了刑事訴訟法33條第2
項。但是2007年針對刑事訴訟法33條第2項所為的修正,是一個極度保守、故步自封、有
三個層次最低標準的修法。
為什麼我說是三個層次最低標準的修法?第一個層次,在主體上它去回應了沒有辯護人的
被告他的閱卷權。問題是,有辯護人的被告,被告本身為何沒有相同的資訊請求權。理論
的基礎何在?立法院在就這個條文進行修正的時候,完全沒有任何可以說服人正當化的理
由。
第二層限制,把它限制在審判當中,而沒有包括在偵查程序當中。我想,不管有沒有辯護
人的被告,在偵查程序當中的資訊請求權,不管是從公平審判的標準還是從聽審請求權保
障的標準來看,都是不符合在刑事訴訟程序當中所需要的正當法律的程序要求。
第三個限制是,他只可以要求交付筆錄,但是更重要的對於將他起訴,甚至未來有可能將
他論罪科刑的基礎證據資料,被控犯罪的被告,竟然沒有接近、知悉、了解的權限。使得
在整個程序上面,沒有辦法對等地進行攻擊防禦,沒有辦法有效的行使他的辯護權。
這個是我們在2007年修正刑事訴訟法33條第2項的時候,所留下來的歷史遺憾。
今天,本院有機會再度針對刑事訴訟法有關於被告的閱卷權來進行修正。
在上一次的審查當中,主管機關似乎是認為這次的修正只是在因應釋字737號解釋所留下
來的問題,因此我們只要回應釋字第737號在偵查程序當中的羈押,來去討論要不要閱卷
?如何閱卷?已及被告強制辯護的問題,只以這個為已足。
我想值得大家共同省思的是,我們作為最高的立法機關,針對刑事被告人權這麼重要刑事
訴訟法的修正,我們應該每次都跟在大法官背後的屁股後面走嗎?每一次被大法官宣告違
憲了以後,我們再跟在後面用補破網的方式,用補冰的心態,來處理這麼重要的議題嗎?
也正是因為這個樣子,我們希望能夠利用這次難得修法的機會,全方位的去檢討、去反省
、去補正我們過去在刑事訴訟程序上面,被告應該要有的資訊請求權。
希望在接下來的審議當中,我們也能夠得到主管機關觀積極正面的回應。
也懇請各位在場的委員支持,謝謝。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UFbT5cHb6pA
立法院IVOD:
http://ivod.ly.gov.tw/Play/VOD/97286/1M
https://www.facebook.com/kcfor2016/videos/716535381862039/1
立法委員 黃國昌
4月6日 10:58 ·
【提昇正當程序保障,將刑事強制辯護,[email protected]/*
作者:
faycos (fay)
2017-04-12 23:01:00有些人就是容易被斷章取義蒙蔽啊~挺可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