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考試院通過 修正錄取公務員訓練辦法

作者: cy4750 (CY)   2017-04-13 21:21:36
考試院通過 修正錄取公務員訓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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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3 15:32聯合報 記者鄭媁╱即時報導
考試院院會今上午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高階公
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第4條及第13條修正草案。除調整錄取公務員的訓練課程
成績的配分比例,未來若有不可歸責事由請假、導致無法參加測驗者,經保訓會核准後可
調整測驗時間。
「訓練辦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及司法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發展性訓練辦
法第4條及第13條修正草案,則將於近日內修正發布。
為精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措施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考試院表示,訓練辦法草案將調
整基礎訓練關於本質特性及課程成績之配分比例; 針對因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
加測驗,且未達應予停止訓練規定者,為兼顧其權益、避免訓練資源浪費及基於人道考量
,增訂「得經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間」的規定。
草案同時規範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或性質特殊訓練成績,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不及
格時,於保訓會核定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
考試院表示,為使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經懲處後,仍有機會將功抵過,草案也修正訓
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始符合廢止受訓資格要件,以及保訓會作成廢止
受訓資格處分前,均得為必要的查處及進行方式等規定。
此外,為使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的訓期,能配合訓練需求及課程整體規畫,並
減少對公務的影響,「訓發展性訓練辦法」也通過修正,將訓練期間由6個月改為1年。另
為符合實際需要及維持彈性,草案也修正總結評鑑方式,將以受訓人員整體面向進行綜合
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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