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講結論
如果有做高層次 醫師鐵定被告到脫褲
有做高層次手指腳趾性別都會看得非常清楚
沒做的話婦人會告輸其實也不意外
因為偉大的健保局也只給付一次廉價超音波檢查費
通常臨床上幫孕婦照超因波
如果你看過超音波報告
會照的不外乎頭徑 肚圍 股骨長度
還有羊水多少
用這些去評估胎兒預估體重
看看體重是否是否符合週數
手腳四肢因為寶寶會動來動去
所以有時候會就會剛好被擋住看不到是否四肢都有
一般不會在免費的超因波還特別等待寶寶翻身
照到一隻腳通常就會被當做另一隻剛好被擋住了
你也不會紀錄這次只照到一隻腳
所以下次照也會覺得剛好被擋住
只要胎兒體重正常羊水正常 就代表寶寶目前健康
所以才會跟媽媽說寶寶很健康
新聞的做超音波做15分鐘我不知道哪來的
通常5分鐘就結束了
畢竟這是免費看的 只要照到想照的部位能確保寶寶安全就會結束了
除非你要求做高層次 就會要求全身器官都掃到一遍且打成報告
這樣還看錯 醫師就必須負責了
所以法官會判無罪很正常
因為醫院做的事情很符合台灣現在的醫療常規
妳無法證明他有任何便宜行事或疏失
只能說胎兒很可憐 爸媽沒生腳給她
這輩子辛苦了 希望先進的科技能幫住她減少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