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約男網友見面卻被打槍 怒告對方侵占200元
呂姓女子與邱姓男網友透過交友軟體認識,聊了數天後,相約見面,但邱看到呂女,覺得
對方真面目與網路照片有差距,趁著呂女上樓換衣服,將她的包包丟在路邊機車的置物籃
,自己趕快「落跑」;呂女認為包包少了200元,怒控邱侵占,新北地檢署認定呂女無法
證明包包內原有多少錢,今天將邱處分不起訴。
不起訴處分指出,20歲呂姓女子在交友軟體認識同年紀的邱姓男子後,去年12月10日相約
見面吃飯,飯後呂女還打算續攤;由於呂女稱牛仔褲太緊,想先回新北市中和區的住家換
寬鬆一點的衣服,再一起出遊,邱便騎車載她回家。
邱騎到呂女住家樓下,呂女請邱幫她保管包包,自己上樓換衣服,結果邱早因覺得呂女本
人跟網路照片差異太大,不是他的菜,早想趕快結束;原本邱不好意思開口,看到呂女上
樓,就把呂女包包丟在路邊一輛機車置物籃,騎車揚長而去,等呂女下樓,只見邱已不知
去向,憤怒報警稱包包被人偷走。
警方到場,在路邊機車找到包包,呂女檢查認為現金少了200元,對邱提告侵占。邱到案
供稱平時上大夜班,當天不是故意離去,只是睡眠不足太累,很想睡覺,怕再騎車會出車
禍,才先回家休息;離開前他有確認包包內沒有貴重物品,才會把包包放在路邊機車置物
籃上,他沒有拿走任何東西。
檢方調查,呂女在警局稱包包內有1500元,到了檢察官訊問時,又改口稱皮夾內有1600元
,檢察官認為呂女不確定皮夾內原有多少錢;另外,經勘驗呂女家樓下的監視器,邱當時
確實有打開包包查看,但並沒有伸手進去取物,認為無法證明邱有拿走200元,認定罪嫌
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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