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上路的《勞基法》「1例1休」新制又出現新後門。某些實施彈性工時的企業運用排
班制,上班時間並非每天8小時、每周上班5天,可能是每天10小時、每周4天等狀況,這
些公司因為挪移工時,員工可能有1例1休以外不用上班的「空班日」。勞動部上個月發出
函釋,指出若僱主運用空班日叫勞工加班,不必比照休息日未滿4小時也給4小時加班費,
而且若勞工的空班日遇到國定假日,也不必再額外給補假。
目前《勞動基準法》有2周、4周、8周彈性工時,所有行業都可使用2周彈性工時,但經勞
動部公告的行業才可實施4周、8周彈性工時;運用2周、4周彈性工時的企業可以挪移正常
工時,每天從8小時增加到10小時,在每周40小時工時下,如此就可能出現例假日、休息
日以外的「空班日」。
勞工若在休息日出勤加班,現行規定未滿4小時要給4小時加班費。勞動部指出,如果某企
業單周工時達40小時,僱主要求勞工在空班日出勤,可以不必依休息日「做1給4」的費率
發加班費;如果該企業單周工時未滿40小時,例如每天9小時、每周4天共36小時,若僱主
要求月薪制勞工在空班日出勤4小時,是否給加班費則由勞資雙方約定。
至於若空班日遇到國定假日,勞動部指出,國定假日是指「免除當天工作義務」,該上班
的人不用上班,但若某勞工當天空班,本來就不用上班,所以也不必再給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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