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5,侵訴,112
【裁判日期】 1060330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侵訴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
第12951 號)及移送併辦(105 年度偵字第13431 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05年5月16日3時27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於臺中市豐原區中正路與成功路口附近,
見代號0000-000000 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於該處停等紅燈,
即向甲○搭訕並索取電話,惟遭甲○拒絕後,竟騎車一路尾
隨甲○至甲○之住處門口(地址詳卷)。於甲○下車時,乙
○○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將甲○從正面抓住後強壓在地上
,強行撫摸甲○胸部,隨即又將手伸進甲○褲子內,惟因甲 ○身著安全褲而難以
脫掉,乙○○遂隔著安全褲強行以手指
插入甲○生殖器,而以此強暴方式對甲○為性交得逞1 次,
過程中甲○雖有反抗、呼救,但旋又遭乙○○將其頭部壓制
在地,並用手摀住嘴巴,致甲○無法逃離,直至3 到5 分鐘
後,乙○○因怕遭人發現,始自行離開。嗣因甲○報警後,
員警始循線查獲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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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書
他是用手指插
沒用陰莖插到啦
所以才判3年吧
不過站在受害者立場看 這種身心受創的
3年還是太輕 尤其又沒到場和解
我是覺得這種案子喔
快點設性專區 或者完全合法化 應該能減少啦
我們有經驗的都知道
尻完槍或喝完茶 會變聖人模式
而尻多了 就會想碰真實的肉體 插真正的陰道
而不是插自己的手
所以還是希望政府可以負責的設性專區
來減少性侵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