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我讀過幾年法律,大概稍有一些憲法概念。但若要當憲法法庭鑑定人,憲法意識是不是
要更強烈一些?
怎會有憲法法庭鑑定人看到民眾馬英九在司法機關內拿麥克風接受媒體採訪就直接質疑是
否為特權?要質疑「特權」之前不是要先確定,在「司法機關發表無罪聲明」是否為人民
均得享有之「基本權」嗎?若是質疑馬英九或其他民眾不得使用該權利,意思是國家應限
制之,那不用討論「法律保留」跟「比例原則」嗎?
本案涉及基本權如下:
一、公物利用之自由權:
(一)基於憲法第16條訴訟權、法院組織法第86條本文所定之公開審理原則,可知法院或
地檢署為依法提供之公用公物,人民本得自由進入為權利之主張或法庭旁聽,屬於公共用
物之一般利用。當然在維持法院內或開庭之秩序,本得限制或許可利用,自不待言。
(二)依傳統見解限制公物利用,並非權利侵害,純屬反射利益。而新近見解則認為應區
分依賴程度來認為是否侵害利用權。此部分姑且認為禁止民眾或馬英九使用該場地,純屬
其反射利益,未有利用權之侵害。
二、言論自由權、新聞採訪自由:
禁止在司法機關內用麥克風對媒體發表無罪聲明,為非針對言論內容之限制,屬
言論地點、發表方法之限制,亦涉及新聞採訪自由限制。先假定符合法律保留,其目的設
是維持法庭內秩序、避免公物使用之混亂或衝突,二基本權均擇採中度審查標準,一律禁
止顯然不具有實質關聯性,劃設採訪區或禁止使用擴音設備即可達其目的,若一律禁止顯
然違憲。
綜上,可得出任何民眾在不影響司法機構及法庭秩序情況下,本得發表無罪宣言或相關訴
訟上主張,並接受採訪,此為人民之基本權利,並非「特權」。況且基於刑事訴訟兩造當
事人武器平等,豈有允許檢察官可以在司法機關接受媒體採訪發表被告有罪聲明,不許被
告於同地發表無罪聲明的道理。
附圖如下(民眾陳水扁於法院接受採訪發表聲明):
https://goo.gl/fyXqgK (多維新聞轉引自路透社)
https://goo.gl/dV2gXP (來源蘋果日報)
結論,憲法法庭鑑定人,到底需不需要強烈憲法意識嗎?有這方面鑑定人選擇的八卦嗎?